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丰裕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五原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五原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和《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17〕5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快乐、全面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2016〕13号、自治区〔2016〕75号和市〔2017〕52号文件要求,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留守现象,力求实现家庭监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和国家保护紧密衔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营造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目标
(一)工作对象
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工作要求
着力实现“四个全覆盖”。认真落实监护责任在家庭、关爱服务在社会、救助保护责任在政府的要求,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关爱服务救助保护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着力推进制度机制、方法载体、思路理念的创新,做到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相互联动,家庭监护、学校教管、社会关爱、司法保护、政府救助有效衔接。实现动态监测全覆盖、责任落实全覆盖、教育关爱全覆盖、救助保障全覆盖。
努力做到“四个确保”。立足于标本兼治,将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涉及留守儿童重大恶性案件零发生,留守儿童非正常死亡事件零容忍,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完善关爱体系建设,关注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确保留守儿童有饭吃、有衣穿、不孤单。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不断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留守儿童父母返乡就业创业,鼓励有条件外出务工家庭带领小孩外出共同生活,确保留守儿童数量逐年减少。发挥乡镇、村两级组织特别是村级“两委”干部作用,努力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各项责任和政策措施到位。
三、工作任务
(一)精准识别关爱对象。通过对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全面、深入、细致的摸排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关爱保护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一人一档,动态管理的留守儿童档案信息库,建立上下衔接、条块互动的信息监管平台。各乡镇、村要熟悉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信息,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季度检查核查一次,精准施策,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
1.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机制。各乡镇、村要精准掌握其数量规模、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公安、学校、医院、村委会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对留守儿童作为重点关爱救助对象,发现问题及时向关爱救助保护机构报告。建立完善纵向贯通县、乡镇、村,横向连接民政、教育、公安、卫计、人社、扶贫、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的全县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与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相衔接,实行全天候、全领域动态管理和服务,每季度更新一次数据,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人。(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公安局、教育局、卫计局、人社局、扶贫办、团委、妇联、残联)
2.建立健全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各乡镇、村牵头每年两次(3月份一次,9月份一次)对辖区留守儿童成长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类评估,特殊对象随时跟踪监控和救助。强化留守儿童的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对存在风险隐患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方案进行消除,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各项关爱救助保护政策措施,做到发现、报告、转介、救助保护工作无缝衔接。设立县、乡镇、村三级关爱救助保护机制,健全完善“信息畅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统一指挥、衔接有序、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县、乡镇两级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现信息化、精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侵害留守儿童行为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及时公布信息、不留隐患。(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教育局、卫计局、团委、妇联、关工委)
(二)精准确定关爱内容。更加注重保障留守儿童基本生活,实施城乡低保、慈善关爱、儿童福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健全留守儿童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机制和临时救助制度,坚决防止“打了几年工,跨了一代人”现象的发生。
1.建立健全“打击”“保护”机制。全面创建“平安校园”“平安村庄”“平安社区”“平安家庭”。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开展打击对儿童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及教唆、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乞讨和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针对留守儿童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恶性事件发生,做到留守儿童恶性案件零发生、零容忍,切实保障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凡是涉及留守儿童的案(事)件,第一时间处置应对,涉及留守儿童的报警求助,第一时间接警受理,涉及留守儿童的风险隐患,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凡是涉及留守儿童案(事)件,立即启动网络舆情监控机制并进行责任倒查。(牵头单位:政法委;责任单位:公安局、司法局)
2.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关爱行动。妇联、团委、文明办、关工委和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实施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指导留守儿童家长或委托监护人重视家庭教育,对其道德培养和精神需求给予充分关注。深入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品牌项目,扩大关爱帮扶覆盖面。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爱心家长”“爱心妈妈”“手拉手”“爱心邻居结对子”等活动,加大对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引导和扶持建立关心关爱、救助保护的公益组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与留守儿童结成爱心帮扶对子,力争做到每个村有1名关爱留守儿童志愿者,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课业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基层党组织要多动员和鼓励党员带头参与志愿者工作。实现社会关爱帮扶时间和空间全覆盖。(牵头单位:妇联;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工会、团委、关工委、文明办)
(三)精准落实关爱责任。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坚决防止“生而不养、养而不育”等现象发生。强化学校教管责任,妥善解决好“学生离学校远、学校离家庭远”等问题。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救助兜底责任,加快救助关爱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社会关爱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留守儿童良好氛围。
1.落实家庭监护责任。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围绕“法、理、情”,运用多种方式讲法律、讲道理、讲情义,强化村规民约约束,督促外出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子女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对父母双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经劝告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留守儿童居住地的村委会、其他监护人及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有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由县民政局委托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督促指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养育义务,引导外出务工父母增加回乡次数,延长与子女相处时间,尽量做到寒暑假期间外出务工人员回家看护子女或与子女同住一段时间,平时每周至少一次与子女电话、视频联系,增进家庭亲情,鼓励父母外出务工期间通过微信等新媒体与教师或委托监护人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心理等状况。人社部门要帮助指导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开展监护人的普法宣传、家庭教育等培训,提升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责任意识和监护能力,2017年达到100%。(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人社局、法院、检察院、编办、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团委、妇联)
2.落实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监督责任。村委会(社区)做好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有关工作。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又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委会(社区)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委托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职责的,须经村委会(社区)同意,并在村委会(社区)主持下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等法律手续。对自身无力确定委托监护人的,村委会(社区)可就近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众担任监护人,并签订委托法律文书,明确监护委托人应承担的监护报酬。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由乡镇政府给予适当的监护费用资助。村委会(社区)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戒、制止。要制定村规民约,劝导外出务工家庭夫妇一方留家看护小孩或双方携带小孩外出务工共同生活。各基层组织应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方式方法,探索学生假期管理办法,精准细致地做好留守儿童关爱教育工作。(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教育局、团委、妇联)
3.落实学校教管责任。学校是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主阵地,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控辍保学负责制及劝返复学责任制、切实减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确保学龄前留守儿童都能进学前班。实现少先队组织全覆盖,配齐配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并日常化、形象化、具体化、生动化,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帮扶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留守儿童在校期间教师联系帮扶制度,确保每位在校留守儿童都有帮扶教师辅导。切实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实现心理健康教育常态化、全覆盖。调整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鼓励乡镇卫生院延伸服务,确保1名医生和护士长期驻校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教师与家长、委托监护人定期交流沟通制度,引导外出务工家长经常与孩子联系沟通,形成学生、家长、委托监护人共同关爱培育的合力。对农村初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中就读的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其就业技能。加强民办学校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切实研究解决“学生离学校远、学校离家庭远”的问题。(牵头单位:教育局;责任单位: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团委、妇联)
4.落实政府救助兜底责任。民政部门牵头做好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织牢基本生活安全网,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不缺一户、不留一人。全面建立以急难对象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救急难长效机制,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致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实施有效救助,提高救助水平。卫计局、住建局要认真落实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计生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医保救助范围,确保病有所医、住有所居。人社局要重点扶持留守儿童家长返乡就业问题,不断加强覆盖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扶贫办要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重点帮助留守儿童贫困家庭脱贫。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夫妻双方打工随迁子女生活、入学问题。(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综治办、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局、司法局、扶贫办、教育局)
(四)精准制定关爱措施。结合实际,鼓励创新工作方式,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同时,用好用足国家有关政策。
1.促进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精准开展政策宣传,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岗位信息宣传作为留守儿童关爱帮扶措施的重要内容,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多渠道、多形式强化宣传,提高返乡创业就业政策的知晓率。精准开展岗位信息服务,结合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就业技能及就业意愿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推荐,实现用工岗位信息服务全覆盖。适时开展技能培训,结合企业用工需求和个人意愿,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确保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有权享受至少1次培训。精准开展创业就业扶持,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帮扶人员作用,为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场租补贴等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财政局、扶贫办、金融办、工会、团委、妇联)
2.加快救助关爱设施建设。全面改善农村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加快推进标准化农村寄宿学校建设和标准化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加强留守儿童自立自强中心等阵地建设,深入开展“幸福校园”活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充分发挥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之家、学校等场所和共青团、少先队、邻里、同学等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学生课外管理,保障在校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牵头单位:教育局;责任单位:编办、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团市委、妇联、关工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教育、财政、人社、公安、发改、司法、住建、扶贫办、共青团、妇联、卫计委、关工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领导小组,各部门结合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要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员资源,充实工作力量。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妇代会及妇女干部的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二)强化舆情引导。宣传部门牵头组织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开展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宣传教育活动。依托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加大社会法制宣传工作力度,采取法律讲座、家长会议、道德讲堂等形式,普及法律法规、家庭教育、品行教育的培养等知识,形成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大力挖掘留守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典型事例,及时总结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对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反面案例要及时曝光,构建舆论引导机制,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加强舆情预警,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网络互动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掌握话语权,赢得主动权。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主要领导是辖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工作职责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管好信息平台,落实好救助兜底责任。教育部门落实好在校(园)留守儿童信息收集、心理教育、控辍保学等工作。发改部门要将关爱救助保护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司法部门落实好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好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子女管教服务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将儿童关爱救助保护设施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合理分担的关爱救助保护经费投入机制。扶贫部门要将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工作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切实抓实抓好。住建、卫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工作不力、任务不落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必须严肃处理,对工作失职人员采取约谈、挂牌督办、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局际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县各乡镇、社区、各部门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和《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17〕52号)精神,加强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治办
督促指导全县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社区、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社区、部门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县委农牧部
督促指导全县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三、网信办
指导县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法律意识。统筹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移动端渠道,做好移动端微传播。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救助保护氛围。密切关注涉农村留守儿童舆情,妥善应对处置。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
四、人民法院
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工作,及时出台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五、人民检察院
依法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职责,切实保障涉罪留守儿童各项诉讼权利,深入开展心理疏导等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留守儿童,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依法严肃查办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案件办理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推动政策制度优化,营造良好的留守儿童成长环境。
六、发展和改革局
加大投入,完善全县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七、教育局
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八、公安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行为,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九、民政局
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各地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十、司法局
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十一、财政局
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合理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加强监管与评估;积极落实好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四、农牧业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十五、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指导全县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全县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县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全县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六、国税局、地税局
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七、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救助保护氛围。
十八、统计局
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建立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十九、扶贫办
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贫困妇女纳入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列为精准扶贫的重点对象。
二十、妇儿工委办公室
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社区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二十一、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全县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二、妇联
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图书阅览、文体娱乐、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三、团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四、残联
组织开展全县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二十五、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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