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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知
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8-1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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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64号)精神,现将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乡镇(农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划分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农场)要成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领导小组,督办所在地的秸秆禁烧工作。要明确责任,落实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路段、包地块的包保责任制,做到有火必禁、有烟必查、有灰必究。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协调配合。

(二)任务分明,狠抓落实。各乡镇(农场)主要负责人是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同时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和应急小组,坚决禁止在田间、林地、交通主干道沿线焚烧秸秆。对随意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派人前往阻止,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对焚烧秸秆造成财产毁损的,责令当事人赔付、恢复原状或予以相应处罚;对焚烧秸秆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农牧业局加强指导,抓好试点示范工作。大力推广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做肥料、做颗粒饲草料,秸秆气化做燃料等技术,建立综合利用试点示范,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秸秆禁烧的巡回检查,督促落实。

(四)加大宣传,规范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横幅等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具体要求

(一)重点时段要求:每年7月20日至8月20日、10月20日至次年4月两个重点时间段内严禁在全县农田耕地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重点范围要求:全年严禁在高速公路沿线5公里、110国道及县乡道路沿线、隆兴昌镇郊区周边10公里范围内、村镇周围、生态脆弱的沙区及防沙林带周边等重点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三)倡导秸秆直接还田集中堆沤制肥,制作饲草等生态环保利用,提高秸秆饲料化、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能力。

三、其它

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传统习惯。各相关部门部门要坚持正面引导重点处理的原则。每年要对各乡镇(农场)进行综合考评,考评落后的或被监测卫星拍摄的,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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