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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 预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3-09-2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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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五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五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

五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响应分级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部设置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2.4 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

2.5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6 应急管理专家组职责

2.7 现场指挥机构职责

2.8 成员单位及职责

2.9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3 预警和预防

3.1 预警范围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信息

3.4 预防措施

3.5 预警行动

3.6 解除预警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程序

4.3 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4.4 现场安全防护

4.5 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4.6 响应升级

4.7 新闻发布

4.8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5.4应急救援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和装备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其他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7.3 施行时间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全面提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1.2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本县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全县防范、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全稳定发展。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巴彦淖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巴彦淖尔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1.4响应分级

按照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依次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1.4.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Ⅱ级(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Ⅲ级(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Ⅳ级(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五原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1.6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同时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6.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1.6.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应急救援以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6.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事件发生后,要力争在第一时间赶赴突发事件现场,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引导舆论。快速形成处置方案,迅速开展应对工作。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和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与县人民政府专项预案形成有效衔接,构建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转动高效应急体系。

1.6.5 科学救援,持续改进。充分尊重专家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及时总结救援经验,持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装备、设施和手段,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6.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和防患意识,提高检验率,力争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合理组建救援队伍,做好物资储备、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2.1.1五原县人民政府成立五原县一般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副主任、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市场监管局和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各通信公司等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2.1.3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可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专业处置组、环境监测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具体承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1.4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

2.2县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领导五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全面负责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决策。

(5)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度各类必要应急资源和力量。

2.3县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1)负责全面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组织召开应急响应小组会议,研究应急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等。

2.4县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

(1)配合县指挥部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总指挥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组织做好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5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处置的有关决策;

(2)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5)督促有关单位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6)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6应急管理专家组职责

在县指挥部及县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研究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研判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必要时,应急救援专家组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7现场指挥机构职责

2.7.1 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根据事故设备种类、介质和事故主要表现形式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或建议;针对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提出措施及建议;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和初步分析,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提出保全需求;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前提下,积极介入事故现场的保护;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对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统一指挥调度;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7.2 上级层面未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由县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8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本县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或指导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向县委和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置情况;指挥本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模板;督导开展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和预案的制(修)订工作。

(2)应急管理局。在特种设备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组织调度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负责组织指导因事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的应急救助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县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统一部署,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统筹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

(4)公安局。负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5)人社局。依法依规做好参保伤亡人员工伤(工亡)认定、工伤(工亡)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6)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与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7)卫健委。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及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8)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并组织专家提出污染治理建议。

(9)财政局。按照规定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10)民政局。负责指导属地民政机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1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本县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12)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

(13)五原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扑救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4)气象局。负责救援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为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

(15)各通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公用通信畅通。

其他有关部门应在指挥部的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9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以及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事故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和通信信息保障工作。

(2)专业处置组:由指挥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危害性进行预测,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危险设施登记建档,提供咨询及应答,为救助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和方案。

(3)环境监测组: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为组长单位。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组成,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实施应急监测,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气象观测与预报资料。

(4)治安交通组:公安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在险情发生时或发生后紧急疏散无关人员,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5)医疗卫生组:卫健委为组长单位。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时医疗救援工作,协同事故单位指导对伤员的抢救,联系医疗救援队伍。

(6)新闻协调组:县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工作记录、新闻发布、宣传报道、信息工作和舆论引导、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7)抢险救援组:由市场监管和应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和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在专家组的指导下,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8)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保障应急设备和所需物资的供应配发,现场抢险物资和运输用车的供给;组织实施社会救济,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和预防

3.1预警范围

3.1.1当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1)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震等地质灾害,或者暴雨、大风、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

(2)特种设备受到爆炸、火灾威胁;

(3)大型游乐设施等区域突然停电;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异常情况。

3.1.2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3.2预警级别

3.2.1对可以预警的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督促生产使用单位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3.2.2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牵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预警信息

3.3.1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3.2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4预防措施

3.4.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或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4.2 市场监管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数据库,施行分类分级监管,督促使用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重点设备的监控措施。

3.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

(1)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5)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检定或者检修,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做好预测预警预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6)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或检测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并形成风险清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8)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9)公众聚集场所、电站和涉危化品等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10)对大型游乐设施,开展每日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

(11)按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过程进行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

3.4.4市场监管部门要扎实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过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建立台账,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强化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2)强化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3)强化特种设备分级防范,突出高风险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4)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事故。

3.4.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应检尽检”,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并采用书面形式,及时、如实的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5预警行动

3.5.1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确认,并给予指导、协调,同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的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局。

3.5.2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影响五原县以外区域的,市场监管局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3.6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特种设备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将解除警报通知通报县委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于1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级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4.1.2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或通过媒体等其他渠道获知所发生事故有可能为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4.2分级响应程序

4.2.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尽快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同时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 县人民政府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应组织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

4.2.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对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开展应急救援: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宣布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并报请市市场监管局派出应急指导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4.3.1事故初始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3.2确认危险因素。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及危险源的类型、特性和数量,有针对性的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防止事故扩大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4.3.3 建立现场工作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气象条件(特别是风向)以及污染现场监测结果等因素,提出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安全工作区域的建议。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建议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3.4设立人员疏散区。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4.3.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救护车辆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4.3.6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4 现场安全防护

4.4.1 参加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4.2疏散人员安置。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置疏散群众,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

4.5 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

4.6 响应升级

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相应等级时,应立即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支援。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蔓延趋势的事故,应报告现场指挥部,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造成危害扩大。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等);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等);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物理或化学反应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5)可能发生其他次生事故的情况。

4.7 新闻发布

各相关单位需要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时,要在县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办理。

4.8 应急响应终止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同时,视情节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出其他恰当处理。

5.1.2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1.3发生事故及事故波及的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修,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损毁严重、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5.1.4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经生态环境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5.1.5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1.6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社会救助

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其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红十字会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3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进行。

5.4 应急救援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救援情况,对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6保障措施

6.1信息和装备保障

6.1.1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应急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车辆等设施设备。

6.1.2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库,并适时进行更新。

6.1.3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辖区内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结合实际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可以与有能力的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6.1.4 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我县的应急物资、人员装备等能够应对县域内突发特种设备事故。

6.2资金保障

6.2.1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2.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演练的经费需求。

6.3 其他

6.3.1 宣传教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应急救援电话(119)。

6.3.2 应急培训。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各自行业领域和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6.3.3 应急预案演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实战水平。

6.3.4应急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演练结束后,预案制定单位要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3.5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培训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1.1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具体范围按照现行《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7.1.2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7.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4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安全状况的活动。

7.1.5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以及电梯安装环节发生的事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巴彦淖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巴安委会发〔2022〕2号)处理。在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含使用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3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http://www.wuyuan.gov.cn/zcjd/44618.html

点此下载: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  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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