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五原县城镇边角地建设项目
供地方案的批复
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五原县城镇边角地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自然资发〔2022〕194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位于五原县工业园区冯玉祥路东侧国有建设用地0.0045公顷,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隆兴昌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五原县城镇边角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该宗用地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1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2〕83号)批准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原则同意将位于五原县塔尔湖镇311省道北侧国有建设用地0.0453公顷,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塔尔湖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五原县城镇边角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该宗用地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五原县塔尔湖镇建设CNG加气站项目建设用地》(内政土发〔2016〕70号)批准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三、原则同意将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212省道东、义和渠北侧国有建设用地0.1305公顷,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隆兴昌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五原县城镇边角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该宗用地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4年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4〕935号)批准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四、原则同意将位于五原县天吉泰镇110国道南侧国有建设用地0.2166公顷,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天吉泰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五原县城镇边角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该宗用地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5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5〕824号)批准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五、原则同意将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浩丰村国有建设用地0.1032公顷,边角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该宗用地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5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6〕579号)批准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六、原则同意将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团结路南、鼎盛花园西侧国有建设用地0.0039公顷,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隆兴昌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五原县城镇边角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该宗用地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5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5〕615号)批准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七、原则同意将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110国道南侧国有建设用地0.5105公顷,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隆兴昌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五原县城镇边角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该宗用地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4年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5〕615号)批准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八、原则同意将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冯玉祥路东、新县医院南侧国有建设用地0.1855公顷,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隆兴昌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五原县城镇边角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该宗用地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5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5〕553号)批准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九、原则同意将位于五原县212省道东侧国有建设用地0.4391公顷,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隆兴昌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五原县城镇边角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该宗用地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5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6〕579号)批准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十、原则同意将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隆兴昌东街南侧国有建设用地1.9585公顷,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隆兴昌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五原县城镇边角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该宗用地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09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09〕573号)批准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十一、原则同意将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隆兴昌东街北侧国有建设用地1.0474公顷,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园林管理所,作为建设五原县园林绿化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园与绿地,该宗用地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09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09〕573号)批准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十二、土地供应等具体事宜由你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办理。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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