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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原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政办发〔2022〕17号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3-01-29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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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经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五原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0       


五原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6号)、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22〕34号)等文件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按照县委、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在全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复杂严峻性、现实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最迅速的行动、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过硬的作风、最有力的举措,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防范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坚持党政同责,属地负责。各乡镇、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完善措施,全面抓总,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分类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坚持部门协同,各负其责。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立足各有关部门职责,强化部门监管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整体推动专项整治行动。

(四)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在全面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严查审批、建设、使用等各个重点环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效果。

    (五)坚持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整改。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主体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二、工作目标

全县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有效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并形成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摸底范围乡镇、办事处、社区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摸底。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及所辖自然村(含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行政村)范围外(含旅游景点)的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行政办公、文化旅游、养老服务、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住宿宾馆、休闲娱乐、宗教场所、农贸县场、生产加工、仓储物流、体育设施、交通运输、小饭桌、三合一或多合一场所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同时,要对用作生产经营的临时性建筑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

2.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改扩建如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和布局、拆减柱、拆减墙、在顶部加高加层和增加建筑夹层以及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消防安全性(设计审查、验收、维保、使用等)等内容。

3.排查方式。构建自建房安全网格化排查管理体系。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组织每栋自建房产权人自查,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社区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参与,对本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房屋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安全状况等,排查人员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初步判断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再组织熟悉建筑结构、地勘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进一步复核研判评估。所有排查的自建房逐一填写《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城乡自建房排查功能模块,并整理形成自建房基础信息台账、风险隐患排查台账、重点房屋监控台账和督办整改进度台账“四个台账”,实行台账管理。对经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研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依据《危险性房屋鉴定标准》《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等标准规范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出具评估鉴定报告。

4.开展“百日行动”。要对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社区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压实责任,做到对经营性自建房全覆盖精准排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房屋、重点问题,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台账,经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签字核实,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档”。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对初步判断存在隐患的,要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建立隐患房屋台账,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对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要依法依规处置,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封闭处置等安全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百日行动”要做到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确保在6月23日前全面完成排查摸底工作,8月底前全面完成“百日行动”工作要求,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房屋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彻底整治隐患

1.分类处置。对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全部纳入安全管控范围,逐一建立专项整治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和核查验收清单“四个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和闭环管理,确保完成一户、销号一户。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的原则,及时推进整改。对一般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尚无倒塌等风险的,通过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等效替代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立即上报,要立即责令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2.整改销号。所有整改完毕的自建房,要由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牵头,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共同验收达标后销号。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各地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对城镇农村和辖区内国有农牧林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调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业监管部门、社区、村两委等协同开展工作,全力推进辖区内城镇、农村和国有农牧林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共同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核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情况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等行为;

    统战部门负责督导宗教活动场所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行业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与属地乡镇配合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屋专项整治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导专项整治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职责范围内用作危化、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规划设计服务中心负责核查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办理情况,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排查地质灾害风险。负责督导砖厂、砂石料场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督导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各类医院、医疗卫生场所等使用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农牧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督导本行业、本系统、国有农场等使用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及学生租住等使用自建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宾馆、旅店等行业使用自建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核查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情况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阻碍或妨害公务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场主体登记办理情况、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情况,督导餐厅酒店、商业门店等各类经营性场所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工信(商务)部门负责督导工业园区、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督导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大型商贸活动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加油站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督导工业园区及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督导本行业管辖范围内养老服务、福利、殡葬服务等机构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司法部门负责有关房屋建设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备案审查或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督导本行业管辖范围内机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本行业管辖范围内车站收费站、汽车维修店、检测站及服务区附属房屋等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导本行业管辖范围内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区、网吧、电影院、旅游景区等行业使用自建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体育部门负责督导本行业管辖范围内体育场馆、健身房、体育彩票站等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林业草原部门负责督导本系统、本行业、及国有林场等机构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核查公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办理情况,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信访部门要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农高区服务中心、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气象局、 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本单位和各自职责范围内场所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其他单位:认真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各乡镇、办事处、社区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两委、社区、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办事处、社区)、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不定期“双随机抽查”,落实鉴定机构入库管理制度,严格鉴定质量控制和管理,规范鉴定机构行为,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杜绝鉴定报告造假。建立常态化房屋体检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

    四、工作步骤

    各地要将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专项行动工作相结合,统筹推进、一体落实。 

(一)排查摸底(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从即日起至2023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的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其中,对经营性自建房要在2022年6月23日前全面完成排查摸底、逐户建立台账,在202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百日行动”工作要求,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二)集中整治(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排查发现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要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三)巩固提升(长期坚持)。要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有效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严控增量、消化存量。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指导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文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自建房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参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政策、资金、工作、人员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检查督办,亲自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强力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部门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细而又细做好大排查、实而又实抓好集中整治攻坚、严而又严强化源头治理,全力高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全过程参与、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积极开展自查,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主动上报,同时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排查中聘请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要严格落实鉴定责任,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加强内部人员制度约束,对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县安委办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支撑保障。住建部门牵头、各部门、乡镇配合组建排查队伍,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建筑、结构、地勘等专业配套齐全的专家库;要公布本地区及周边地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撑。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数据信息“每日一上报、十日一通报、月末一总结”工作机制,对各部门报送的数据,要当日汇总,及时掌握全县工作动态。各部门按照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建立各自调度推进机制。即日起,每日报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统计表和用作经营自建房主要用途统计表。各有关部门要自即日起,每515日、25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立奇15048885781

    (五)加强督导检查。县委督查室、县安委办要抓好统筹协调,组建实地检查组督导指导专项整治工作。要创新检查方式,并建立相应的督导检查机制。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检查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六)加强宣传引导。有关部门、乡镇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普及安全和防范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积极宣传各地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附件:1.城乡自建房(城镇)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2.巴彦淖尔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表

3.巴彦淖尔市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自建房主要用途统计表

20220606巴政办发〔2022〕34号02样表(住建厅)(城镇)统计表.xls

20220606巴政办发〔2022〕34号03样表(住建厅)(城镇)经营性用途统计表.xls

20220606巴政办发〔2022〕34号附件1--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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