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关于明确复兴互助幸福院管理主体的请示》的批复
五原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复兴互助幸福院管理主体的请示》(五民政发〔2022〕第17号)已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2〕93号)、《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巴民发〔2014〕248号)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21〕18号)有关规定,经政府研究,现将相关意见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将我县复兴互助幸福院日常管理、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管理主体明确为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统一管理,同时,将五原县民政局账内公共基础设施415.4万元(属于五原县复兴互助幸福院建设工程款)划归复兴镇”的请示。
二、请你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委会的闭环移交工作,确保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专此批复。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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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明确复兴互助幸福院管理主体的请示》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