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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保障性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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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保障性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五原县保障性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解决城镇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性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14〕79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委关于推进住房保障家庭准入退出审核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筹各类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管理

(一)建立符合我县实际并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住房保障模式,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并统称保障性住房。并轨后,现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二)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本地区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过程中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二、强化部门职责,建立联动审核机制

建立住建、民政、公安、审计、隆镇(居委会)、人社、社保等多部门联动审核机制,加快推进保障家庭相关信息共享。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摇号、分配等过程由公证机构全程跟踪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退出程序公开透明。

1、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据部门提供的审核结果,对申请保障房家庭保障资格进行最终审核认定,并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及后续管理工作;

2、隆镇及各社区居委会做为住房保障申请、登记、初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负责对核查结果进行统计、汇总、上报,镇政府、村委会及社保、土地部门对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民政局负责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和资产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

4、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产权信息及商品房预销售网的购房信息;

5、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户籍、机动车辆登记等信息核查;

6、财政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财政供养情况进行核查;

7、人社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劳动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8、社保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及失地农牧民社保基金缴纳、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9、危房鉴定机构负责规划区内危房鉴定核查;

10、工商、税务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及成员经营纳税情况进行核查;

11、审计局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情况,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核查比对,并将比对结果上报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及条件

(一)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登记范围

1、具有本地户口并在本地居住生活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80%以内的住房困难户;

2、由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家庭成员上一年度医疗报销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县医保办出具证明),收入可放宽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二)新就业单身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非农户口,且在县域范围内稳定居住的;

2、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3个月以上;

3、本人在五原县内无自有住房。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且在县域内稳定居住1年以上的;

2、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2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域内无自有住房;

4、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人员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四)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县域内稳定居住1年以上的,并持有本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2、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1年以上1;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域内无自有住房;

4、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人员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五)具有本地户籍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贡献人群(环卫、园林等一线工人、归侨侨眷、退伍军人、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获得省级以上的科技贡献奖人员、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县域内稳定居住半年以上,且在就业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人均住房面积80%以内,一线环卫、园林工人从事环卫、园林工作2年以上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六)经相关部门鉴定、五原县规划区内近期不征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危房户,可纳入保障范围;

(七)县域内因公益事业土地被政府征收的失地农民,经乡镇政府、土地、社保等相关部门审核,且未置换房屋,同时在县域内无自有住房,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八)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需解决的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

四、申请与审核办法

并轨后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实行常态化管理。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社区居委会受理、审核、公示后,在每月的28日前上报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五、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城乡结合部及失地农民申请家庭,到临近社区居委会申报。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材料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隆镇政府。

(三) 隆镇政府负责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 将公示结果汇总上报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四)县住建局对乡镇(建丰农场)上报的保障家庭材料、资料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将公示家庭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各社区居委会做为住房保障申请、登记、审核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审核调查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住房状况,据实签注审核意见,确保调查登记真实、准确,并负责对申请审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建档。

(二)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为申请、登记、审核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及日常联络工作。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住房保障申请、登记、审核程序,认真做好上报家庭的资料审核工作。对公示中有异议的,要组织专门人员,并协同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社保、社区居委会等部门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开展申请登记审核工作,确保申请、登记、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工作纪律,对申请、登记、审核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乡镇和建丰农场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保障房申请、审核工作参照隆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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