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五原县实施村镇规划2021年第十批次
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五原县隆兴昌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五原县实施村镇规划2021年第十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的报件材料已收悉,经依法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五原县隆兴昌镇人民政府将联合村0.1738公顷集体农用地(水浇地)、联丰村0.0340公顷集体未利用地(盐碱地)转为建设用地,包括原有建设用地0.0041公顷,共计0.2119公顷,作为五原县实施村镇规划2021年第十批次建设项目用地。
二、该项目用地属集体建设用地,批准后权属不变,土地使用权人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项目用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村民分配宅基地,严禁擅自扩大占地面积,严禁用于其他经营性项目建设。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