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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8-1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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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五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办法(暂行)》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五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申请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工作需要,经五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五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申请”)。

一、基金申请金额小于5万元(包含5万元)的,直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酌情拨付;基金申请金额大于5万元的需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拨付。

二、垫付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程序:

(一)医疗机构在救治交通事故受伤者时,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且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者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经医疗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认符合救助条件,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可以在抢救受害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垫付申请,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卫生主管部门对抢救费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批。

(二)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本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且按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合理的治疗费用)。

(三)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由医疗机构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当地医院和转院按72小时期间发票结算)、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门诊、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等;

4.其他证明材料,如属交通事故肇事者非逃逸案件,还需要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及交强险保险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研究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同意给予垫付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垫付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相关医疗机构应当在垫付抢救费用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凭证。

三、垫付丧葬费用的申请及程序:

(一)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且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者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救助情形,承办案件的交通警察在向受害人亲属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受害人亲属可以申请由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丧葬费用;对无主或身份无法确定的受害人,承办案件的交通警察在向殡葬服务机构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殡葬服务机构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受害人法定代理人或殡葬服务机构书面提出垫付申请,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批。

(二)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是根据殡葬服务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基本殡葬费用,不应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总额。

(三)申请垫付丧葬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受害人法定代理人或殡葬服务机构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受害人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人死亡证明或法医出具的司法鉴定书;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5.丧葬费用清单(包括受害人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四项费用。若受害人遗体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土葬的,救助基金可依照相关标准垫付土葬费用);

6.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是否投保交强险的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研究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同意给予垫付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垫付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按照有关标准将垫付的丧葬费用划入殡葬服务机构或受害人法定代理人账户。相关殡葬服务机构或受害人法定代理人应当在垫付丧葬费用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收款凭证。

四、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申请及程序:

(一)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提供材料后转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批。

(二)受害人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在交通事故形成中负全部责任的申请资金不得超过0.5万元;在交通事故形成中负主要责任的申请资金不得超过1万元;在交通事故形成中负次要责任的申请资金不得超过1.5万元;在交通事故形成中无责任的申请资金不得超过2万元;若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救助资金可酌情增加0.5万元;若受害人可从其他渠道取得与事故相关补偿,救助资金可酌情减少0.5万元。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受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

2.受害人身份证明。受害人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可以证明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4.受害人户籍所在乡镇、农场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主要生活费用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5.能够证明受害人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影像资料;

6.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研究对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要求的,同意给予救助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救助资金拨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具相关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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