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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撤销隆兴昌镇(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批复
2021-05-10 10:24:01编辑: 五原政府办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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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撤销隆兴昌镇(原)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区的批复

五原县水利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撤销隆兴昌镇(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五水报〔2021〕52号)已收悉。目前我县隆兴昌镇新水源地(新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已启用,为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加强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管理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原则同意撤销原隆兴昌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你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88-2018)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撤销工作。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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