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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原县民委委员制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五原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1-05-1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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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民委委员制及工作

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

经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五原县民委委员制及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五原县民委委员制及工作制度

一、民委委员组成单位

民委、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法制办)、人社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医保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文体旅游广电局、交通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计局、扶贫办、政务服务局、工会、团委、妇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旅游服务中心、融媒体中心、宗教局、城管执法局、税务局、交警大队、农商银行、各乡镇。

二、民委委员单位主要职责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深入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民族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加快发展,确保少数民族与全县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一)民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全县民族工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加快发展;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指导做好城市和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培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

(二)公安局。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掌握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进行分裂、渗透、破坏活动情况信息,依法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协调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协调解决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中的有关特殊问题。

(三)财政局。拟定支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及有关建议,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各级制定的少数民族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民族工作经费。

(四)发改委。在贯彻和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与改革措施,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时,充分体现对民族工作和民族聚居村组的重视;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经济社会发展及经济运行中的特殊问题,支持民族聚居村组整体发展,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向民族聚居村组倾斜;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产业升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工信局。贯彻落实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相关政策;指导、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特色工业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发展,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工业转型升级方面和实施年度行业行动计划中予以支持;协调解决民族聚居村组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教育局。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统筹指导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做好国家统编教材的推行使用工作,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统筹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落实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优惠政策,支持办好民族学校,加强民族学校师资配备与培训。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发展;协调组织和参与全国、全区、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有关工作。

(七)卫健委。指导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拟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卫生事业发展;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定改善民族卫生状况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在安排卫生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时对少数民族给予适当倾斜,加大对中(蒙)医药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 

(八)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少数民族群众创业就业,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提供便利;保护少数民族名优产品和商标品牌。对各类民族企业、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贸民品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给予政策倾斜,提高服务效能;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民族企业、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者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加强清真食品管理。

(九)司法局(法制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涉及民族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要点,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工作,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十)人社局。加强各民族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档案代管、创业贷款承办、城乡人员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组织实施好各民族城乡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拟订少数民族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拟定各级党政机关有计划地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政策措施。

(十一)水利局。在编制实施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在政策许可情况下对民族聚居村组予以倾斜;根据民族聚居村组水资源实际状况,条件成熟时优先开发利用;指导民族聚居地区农村水利工作,在农村安全饮水生态供水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农牧和科技局。研究拟定民族聚居村组农牧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优惠政策措施;指导民族聚居村组立足农牧业资源综合开发,进一步调整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推动农牧业现代化进程,在民族聚居村组发展特色农牧业、加快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牧业科技进步、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培养新型农民、开拓农牧产品市场、建设美丽乡村、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在实用技术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重点倾斜。

(十三)信访局。制定涉及少数民族群众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涉及少数民族群众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预警研判机制,指导全县涉及少数民族群众信访信息化建设。及时处理县内外少数民族群众、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综合协调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要信访问题。为涉及少数民族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十四)林业和草原局。研究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林草经济发展、林草产业化政策措施,在林草科研、技术推广、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对民族聚居村组给予重点扶持,指导和支持民族聚居村组城乡绿化和生态脆弱地区植被恢复。

(十五)医保局。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各族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六)自然资源局。解决民族聚居村组土地和草场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聚居村组土地和草场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的利益。

(十七)生态环境局。协调指导民族村组主要污染物防治减排工作;加强对民族村组环境污染防治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支持民族聚居村组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指导和协调民族聚居村组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民族聚居村组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考核。

(十八)住建局。指导民族聚居村组建设政策制订;协调和支持民族聚居村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协调和支持民族聚居村组综合管网和绿化建设。协调城镇少数民族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办理公租房相关手续,符合优先条件的优先实物配租。

(十九)民政局。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和社会建设,以及地名、殡葬管理、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二十)应急管理局。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减灾救灾、社会救助工作。

(二十一)文体旅游广电局。弘扬乌兰牧骑精神,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各项文化事业发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和帮助;加大对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力度,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广播影视作品和出版物中违反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

(二十二)交通运输局。加强民族聚居村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民族聚居村组交通建设中的特殊问题。

(二十三)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少数民族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少数民族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少数民族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二十四)统计局。协助做好少数民族人口统计、少数民族贫困监测和民族聚居村组经济形势监测分析工作;协调各乡镇、社区统计提供少数民族人口、贫困户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数据。

(二十五)扶贫办。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村组扶贫开发力度,在扶贫资金、外援项目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给予照顾。

(二十六)政务服务局。负责县本级涉及少数民族政务服务工作,指导乡镇政务服务工作,构建统一的政务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县本级实体政务大厅运行管理。

(二十七)工会。在职工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党的民族政策教育,进一步深化马克思主义“五观”、“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的教育。维护少数民族职工的合法权益,招工用工不得歧视少数民族。走访看望和慰问困难民族职工,为各民族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让他们感到组织的关心和大家庭式的温暖。

(二十八)团委。调查各族青少年思想动态和青少年工作情况,研究青少年工作理论和思想教育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做好各族青少年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入每个青少年的心灵深处。引导各族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引导各族青少年看到民族的走向和未来,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命运共同体,促进各民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

(二十九)妇联。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引导广大少数民族妇女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维护县内各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普及科普知识,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家庭教育水平。积极推动和开展对各族妇女的科学文化及生产劳动技能教育,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知识,反对一切歧视、侵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不良现象,做好培养、推荐基层后备少数民族女干部工作。

(三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各乡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民族工作主题责任,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到位。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广泛组织各族群众,凝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各民族交流交融交往,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三十一)旅游服务中心。研究拟定民族特色村组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培育和完善民族特色旅游市场;指导民族特色村组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重点扶持民族旅游、民族特色旅游;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指导民族特色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二)融媒体中心。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规,传播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在拟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政策规章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的特殊情况;严格审查、禁止制作播出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广播影视作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广播影视作品和出版物中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三十三)宗教局。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和宗教方面的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负责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推动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拟定全县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十四)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开展涉及少数民族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引导少数民族不占道经营,进入临时便民疏导点规范经营。

(三十五)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大力扶持涉及少数民族的各类企业和民贸民品企业壮大发展,维护少数民族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

(三十六)交警大队。依法依规处理辖区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受理、立案、现场处置、调查取证、事故认定、责任人的处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协助做好交通事故方面的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化解交通事故引起的各类矛盾、纠纷,认真细致地做好事故当事人的工作,避免当事人上访、堵路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少数民族重大传统节日的交通安全工作。

(三十七)农商银行。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提供金融服务,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三、工作制度 

(一)委员和联络员选任制度。各委员单位按照具体职责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为民委委员单位委员,负责牵头落实本委员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民族工作。同时,指定一名与民族工作联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为民委委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络协调工作。各委员单位委员、联络员如遇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民委委员会办公室(县民委)备案。

(二)全体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委委员单位全体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各委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县政府关于民族工作决策部署情况,安排部署下一年度民委委员会工作,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委员单位交流经验做法,提出意见建议。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委、政府。 

(三)联络员会议制度。民委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民委委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推动开展合作和协同落实,收集整理需要民委委员会决策的有关议题。 

(四)议事决策制度。对事关全县民族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及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由民委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求意见,并整理提交民委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策。 

(五)工作计划制度。各委员单位从各自职责出发,把每年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村组办的实事、解决的问题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3月15日前抄送民委委员会办公室(民委)。

(六)信息通报制度。民委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每月向委员单位提供文件材料,向各委员单位通报民族工作重大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各委员单位每季度向民委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县关于民族工作决策部署工作情况。民委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县委、政府报告各委员单位在民族工作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以及帮扶少数民族和民族村组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等向全体委员单位及全社会通报。

(七)联合调研制度。各委员单位年初将单位调研的题目、拟帮助各民族解决的困难报民委委员会办公室。民委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委员单位赴民族村组开展联合调研,增强感性认识和民族感情,为各民族及民族村组发展“把脉会诊”,为帮助他们解决难题“现场办公”。参加调研的委员单位应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报送县委、政府。 

(八)效能督查制度。民委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牵头组织相关委员单位就民委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开展效能督查,督促进度,推动落实。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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