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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0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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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文件要求,县政府法制办对全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了认真清理确认。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确认结果予以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经审查确认,全县共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42个,具体名单如下:

(一)乡镇政府:隆兴昌镇、塔尔湖镇、套海镇、新公中镇、胜丰镇、天吉泰镇、银定图镇、复兴镇、和胜乡、建丰农场;

(二)县直部门:五原县发展和改革局、五原县教育局、五原县科技局、五原县经信局、五原县公安局、五原县民宗局、五原县监察局、五原县民政局、五原县司法局、五原县财政局、五原县人社局、五原县国土资源局、五原县住建局、五原县环保局、五原县交通运输局、五原县水务局、五原县农牧业局、五原县林业局、五原县商务局、五原县文体局、五原县卫生局、五原县计生局、五原县审计局、五原县统计局、五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部门:五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原县工商局、五原县国税局、五原县地税局、五原县气象局;

(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五原县烟草专卖局、五原县盐务管理局;

二、相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除本文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外,各乡镇、县直部门、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不能以自己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县直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挂牌、合署办公的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制定。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通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以自己名义就其行政管理职责内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并经五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同时应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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