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西圪梁村建设活动广场等
项目供地方案的批复
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对西圪梁村建设活动广场等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自然资发〔2020〕248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五原县胜丰镇西圪梁村一社集体建设用地1925.54平米土地,以拨用方式供给五原县胜丰镇西圪梁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建设五原县胜丰镇西圪梁村活动广场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原则同意将位于五原县天吉泰镇天吉泰村四社集体建设用地551平方米土地,以拨用方式供给五原县天吉泰镇新农村蜜瓜专业合作社,作为建设五原县新农村蜜瓜专业合作社与五原县天吉泰镇天吉泰村第四村民小组联营联建的农副产品仓储销售用地,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企业解体后土地使用权归还村集体。
三、原则同意将位于五原县天吉泰镇天吉泰村四社集体建设用地707.65平方米土地,以拨用方式供给五原县谐创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建设五原县谐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五原县天吉泰镇天吉泰村第四村民小组联营联建的农副产品仓储销售用地,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企业解体后土地使用权归还村集体。
四、土地供应等具体事宜由你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办理。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