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五原县民政局新建吉康医养院
项目供地方案的批复
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五原县民政局新建吉康医养院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自然资发〔2020〕222号)文件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按照五原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吉康医养院项目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五政纪〔2019〕101号)议定事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5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5〕553号)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294.74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民政局,作为建设吉康医养院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
二、土地供应等具体事宜由你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办理。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