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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原县市政道路(滨河路)等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批复
来源:五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11-27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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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五原县市政道路(滨河路)等建设

项目供地方案的批复

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五原县市政道路(滨河路)等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自然资发〔2020〕193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3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4〕341号)用地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11558.94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五原县滨河路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

二、原则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4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5〕281号)用地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3612.58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规划设计服务中心,作为建设五原鸿雁湖科普教育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科教用地。

三、原则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4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4〕644号)用地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3068.10 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园林管理所,作为建设五原县城市边角地绿化,土地用途为公园与绿地。

四、原则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4年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5〕24号)用地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643.82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园林管理所,作为建设五原县城市边角地绿化,土地用途为公园与绿地。

五、原则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8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8〕858号)用地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10218.97平方米土地及原国有建设用地22299.34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建设五原工业园区西环路,北至义通排干、南至空地,具体四至界限以宗地图为准,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

六、原则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0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0〕366号)用地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27288.68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建设五原工业园区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园道路,四至为东至兴原南路、南至和庄农业科技、西至沃丰生物科技、北至凤凰路,具体四至界限以宗地图为准,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

七、土地供应等具体事宜由你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办理。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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