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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原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五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11-2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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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五原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五原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地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五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为保证我县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供应,及时快速的收集和报送信息,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军需民用,平稳度过危机,以维护我县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按照粮食事权的划分和不同的应急等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粮食应急工作的完成须由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各部门必须按预案要求,明确责任,协调配合。

三、依法规范,严格程序。应急各项工作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应急的启动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操作。

四、随时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采取科学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动态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指应急状态,包括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传染疾病蔓延、战争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供求关系突变、粮食价格大幅增长、粮食脱销断档、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性抢购等粮食市场被动状态。根据我县实际,本预案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两级。

一、县级应急状态。在全县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二、乡镇级应急状态。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成品粮、食用油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以下人员和单位组成。

总指挥: 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 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科局、教育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供电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五原县支行、火车站、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新闻单位等相关单位

应急工作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掌握粮食市场动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二、对各乡镇、各部门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态变化情况。

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条  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

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二、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三、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

四、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建立粮食监测预警预报体系,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销售方面的相关事宜。

二、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所需有关经费,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保证信贷应急资金。

四、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起的治安问题。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安排和调度,保证调运应急粮食所需运力。

六、供电局:负责电力调度,保证粮食应急加工和调运需要。

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讯畅通工作。

八、卫生健康委员会:协同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监测粮油食品卫生质量安全。

九、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对粮食市场监督,依法打击缺斤短两、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活动,防治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十、民政局:负责收集和掌握社会弱势群体情况,确定救助对象,落实救助政策。

十一、教育局:负责统计报告集中食宿的各类学校的粮油需求情况,协助做好应急状态下在校师生粮油供应工作。

十二、审计局:负责对本预案所需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新闻单位: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和监督,封堵有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乡镇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本乡镇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本乡镇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县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粮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严重传染性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的。

三、因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价格一周内上涨20%-50%或持续一周上涨50%以上,出现群众性恐慌、集中抢购的。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一条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分析研究,确认出现乡镇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好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

第二条  县级应急响应

一、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收集到粮食紧急情况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核实,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二、应急程序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值班,与各乡镇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做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做出应急措施部署,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四、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三条  乡镇级应急响应

一、当本乡镇出现乡镇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向县政府、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粮食供应和应急情况,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三、进入应急处理状态后,要全天候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四、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五、认真执行县政府、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四条  粮食应急预警等级

根据不同情况,粮食预警等级分为:

一、紧张状态。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油、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20%—50%

二、紧急状态。市场粮油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粮油并岀现恐慌,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50%。

三、特级状态。市场粮油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集中抢购现象严重,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100%以上。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一条  紧张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一、立即组织粮食加工和应急供应,通过经济补偿和行政指令,按区域划分确定当地若干家粮食加工企业,对现有收储企业的库存粮食进行加工,并安排国有企业或委托大型零售店、连锁店进行销售,要加大成品粮油的市场投放和供应。

二、立即组织粮源采购,做好粮油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的粮油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适时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正面宣传引导,稳定消费者的心理。

第二条  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上述措施不能缓解应急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当地粮食商品不足,采购和调配不能及时运到,预计出现断档时,应采取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动用各级储备粮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二、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报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粮食调入。

第三条  特级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当出现粮食应急特级状态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价格限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粮油销售最高限价,包括实施销售最高限价的粮油品种、价格,实施的地域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公安等部门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指定的国有粮食企业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居民定量供应工作由粮食部门组织实施。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特级状态下,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县政府提出建议,县政府下令实行临时市场管制。临时停止所有粮油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制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六章  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应急工作终止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善后事宜处理和总结工作。

一、应急终止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应急终止后,在半年时间内,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规模,及时补充县级储备。

三、审计、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对实施预案所开支的各项经费,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四、财政局要会同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核实实施预案期间征购、征用、委托加工、销售方面的支出,提出经济补偿意见,并及时兑付。

五、县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对在应急工作中的不同表现,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奖惩。

(一)在实施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予以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

(三)对于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3.拒不执行应急指令,指定加工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价格或擅自提价的;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二、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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