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变更五原县国有建设用地2011-017、2013-005号宗地规划用途的批复
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对五原县国有建设用地2011-017、2013-005号宗地变更规划用途并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的请示》(五自然资发〔2020〕217号)文件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和规划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国有建设用地2011-017号宗地中2281.66平方米和2013-005号宗地中1106.3平方米土地用途由批发零售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同时按照《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果,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变更土地规划用途等事宜由你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办理。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