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发〔2020〕132号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五原县南环路道路建设项目
供地方案的批复
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五原县南环路道路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自然资发〔2020〕179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按照五原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城区道路建设和园林绿化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五政纪〔2017〕17号)议定事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2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20〕411号)用地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1号地,面积7709.16平方米土地和《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5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5〕553号)用地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8377.98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五原县南环路道路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土地供应等具体事宜由你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办理。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