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五原县5条城区市政道路建设工程
项目供地方案的批复
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五原县5条城区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自然资发〔2020〕154号)文件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按照2015年《第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五政纪〔2015〕2号)和五原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城区道路建设和园林绿化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五政纪〔2017〕17号)议定事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五原县原国有建设用地20409.89平方米土地与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9〕41号)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2号地,面积746.84平方米,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五原县红卫路东段道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原则同意将五原县原国有建设用地6485.76平方米土地与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9〕41号)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2号地,面积7626.97平方米和《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9〕41号)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3号地,面积853.63平方米,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五原县建设西路道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三、原则同意将五原县原国有建设用地2017.8平方米土地与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9〕41号)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2号地,面积1626.97平方米和《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9〕41号)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3号地,面积685.2平方米,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五原县团结西路道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原则同意将五原县原国有建设用地5877.16平方米土地与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9〕41号)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2号地,面积29222.58平方米,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五原县经五路道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五、原则同意将五原县原国有建设用地9487.58平方米土地与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8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9〕41号)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2号地,面积2226.86平方米,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五原县繁荣路道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六、土地供应等具体事宜由你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办理。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