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五原县塔尔湖镇乃日卫生院项目
供地方案的批复
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五原县塔尔湖镇乃日卫生院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自然资发〔2020〕129号)文件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按照五原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五原县乡镇卫生院建设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五政纪〔2019〕78号)议定事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20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20〕284号)用地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1194.54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建设五原县塔尔湖镇乃日卫生院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
二、土地供应等具体事宜由你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办理。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