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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养老机构可在盟市旗县民政局申请许可
来源:内蒙古日报    发布日期:2013-10-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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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按照民政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今后社会办养老机构不需要通过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可直接向所在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批准,但须向自治区民政厅申报备案,以便自治区财政列支的养老床位运营补贴资金能够准确拨付到位。

  据了解,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还在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上有所变化,床位数由原来的50张变为10张以上。准入门槛降低但相关规范和标准不降,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市场,推动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扭转养老床位供应不足的现状。此外,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对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也有了更细化的规定。(霍晓庆 高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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