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五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自由流动,保护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五党办发〔2017〕6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原县县域内的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是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由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放给本组织成员,用以证明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享有股份分红的凭证。
第四条 股权证书由五原县农业经营管理局统一监制,以户为单位统一发放。
第五条 股权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名称,成员(股东)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股权证书编码,法人代表(理事长)签章,发(换)证日期;
(二)家庭共有人信息;
(三)股权信息;
(四)股权变更记录;
(五)分红记录;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应当根据以下材料进行初始登记:
(一)农村集体资产成员(股东)名册;
(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
(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股权证书编码共16位数,用阿拉伯数字编写,以五原县农业经营管理局统一编码为准。前6位为五原县编码“150821”,7—9位为镇(乡、办事处)编码,10—12位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编码,13—16位为户编码。
第八条 股权证书的内容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如同意变更,应在7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报镇(乡、办事处)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县农业经营管理局备案。
变更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股权证书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九条 成员(股东)应妥善保管股权证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严重污损、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申请换发或补发。
申请换发或补发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换发或补发股权证书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十条 对私自涂改、损毁、伪造股权证书或股权登记簿以及在办理股权证书或股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相关部门给予追责,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当事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五原县农业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镇(乡、办事处)编码
附件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镇(乡、办事处)编码
镇(乡、办事处) | 编码 |
隆兴昌镇 | 100 |
塔尔湖镇 | 101 |
套海镇 | 102 |
新公中镇 | 103 |
天吉泰镇 | 104 |
胜丰镇 | 105 |
银定图镇 | 106 |
复兴镇 | 107 |
和胜乡 | 108 |
丰裕办事处 |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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