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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原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6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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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驻县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八年十六

 

五原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7号)《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330) 等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有利于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有利于创新农垦土地管理方式、有利于促进农垦改革发展,依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垦国有农场对其合法取得的土地等不动产享有物权,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实现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息化管理,为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垦区和谐稳定、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提供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土地确权政策的要求,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

因地制宜

结合我县农垦国有农场管理现状,运用适宜的工作方法和技术手段,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条件具备或有改革需要的农垦国有农场,应将农场房屋和土地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开展不动产权籍一体化调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先易后难

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依法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农场权属争议。对于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划定争议范围,先完成无争议部分确权登记,争议地待争议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确权工作领导小组

 长:李晓东

副组长:刘建斌  张德华

 员:王军杰  袁海龙  王廷贵  廖建华  李玉柱  

各分场主任及生产科全体干部

确权办公室设在建丰农场,办公室主任由裴俊清同志兼任。

)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工作。建丰农场在国土资源局指导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已有地籍调查、基础测绘和相关影像资料等成果,组织国有农场开展权籍调查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基础上统筹考虑国有农场经济条件改革需求等素,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开展农场不动产测量,调查清楚国有农场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属、用途、界址、面积等。具备条件的国有农场应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国有农场房地一体调查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权籍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加快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在权籍调查完后,建丰农场要尽快组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和权属来源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国有农场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于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应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除已经明确出让手续的,一律按划拨土地登记,房屋等不能提供其形成证明材料的,采取自我举证,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方式,一并在登记申请时提供。农牧场职工的居住用地及房屋,由职工个人申请登记国有农场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 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 依法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国土资源局会同农垦部门,对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每件争议的主体、地类、面积、争议原因等情况,建立权属争议统计账推动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农垦等多方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原则,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对于已有合法的权属调查成果已经绘或明确了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对于已有生效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不得扩大争议范围,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规范管理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相关成果。建丰农场要及时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时,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四、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

2018年2月底前,按照三部委下达的任务指标细化工作安排,落实人员和经费预算,抓紧组织实施,做好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完成权籍调查、建库的准备工作

(二)核定完成阶段

2018年4月底前,对接一个农场、两个乡镇及总排干四所完成农业用地地界权属指界工作,为实地测量打下基础,并公告实施招标。

2018年6月底前,聘请专业测量公司对农场所属农业用地、草地、水塘、荒地、建设用地进行逐户实地测量,完成外业测绘工作。

2018年9月份开始,进行权籍数据库建立,编制权籍调查成果报告。并提交国土资源局,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垦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分工协作配合,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农垦部门配合。其中,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督导权籍调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等工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补助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农垦部门负责组织国有农场筹措经费、开展权籍调查、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指导并协调国有农场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并组织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等工作。名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中央部署的任务。

(三)建立报告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季报制度,国土资源、农垦、财政部按照职责分工,填报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表

(四)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宣传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并适时组织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等业务培训,让有关人员掌握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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