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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 公报2021年第2期
政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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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民委委员制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

经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五原县民委委员制及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五原县民委委员制及工作制度

一、民委委员组成单位

民委、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法制办)、人社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医保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文体旅游广电局、交通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计局、扶贫办、政务服务局、工会、团委、妇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旅游服务中心、融媒体中心、宗教局、城管执法局、税务局、交警大队、农商银行、各乡镇。

二、民委委员单位主要职责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深入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民族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加快发展,确保少数民族与全县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一)民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全县民族工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加快发展;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指导做好城市和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培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

(二)公安局。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掌握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进行分裂、渗透、破坏活动情况信息,依法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协调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协调解决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中的有关特殊问题。

(三)财政局。拟定支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及有关建议,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各级制定的少数民族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民族工作经费。

(四)发改委。在贯彻和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与改革措施,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时,充分体现对民族工作和民族聚居村组的重视;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经济社会发展及经济运行中的特殊问题,支持民族聚居村组整体发展,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向民族聚居村组倾斜;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产业升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工信局。贯彻落实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相关政策;指导、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特色工业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发展,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工业转型升级方面和实施年度行业行动计划中予以支持;协调解决民族聚居村组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教育局。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统筹指导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做好国家统编教材的推行使用工作,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统筹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落实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优惠政策,支持办好民族学校,加强民族学校师资配备与培训。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发展;协调组织和参与全国、全区、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有关工作。

(七)卫健委。指导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拟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卫生事业发展;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定改善民族卫生状况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在安排卫生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时对少数民族给予适当倾斜,加大对中(蒙)医药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 

(八)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少数民族群众创业就业,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提供便利;保护少数民族名优产品和商标品牌。对各类民族企业、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贸民品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给予政策倾斜,提高服务效能;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民族企业、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者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加强清真食品管理。

(九)司法局(法制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涉及民族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要点,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工作,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十)人社局。加强各民族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档案代管、创业贷款承办、城乡人员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组织实施好各民族城乡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拟订少数民族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拟定各级党政机关有计划地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政策措施。

(十一)水利局。在编制实施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在政策许可情况下对民族聚居村组予以倾斜;根据民族聚居村组水资源实际状况,条件成熟时优先开发利用;指导民族聚居地区农村水利工作,在农村安全饮水生态供水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农牧和科技局。研究拟定民族聚居村组农牧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优惠政策措施;指导民族聚居村组立足农牧业资源综合开发,进一步调整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推动农牧业现代化进程,在民族聚居村组发展特色农牧业、加快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牧业科技进步、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培养新型农民、开拓农牧产品市场、建设美丽乡村、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在实用技术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重点倾斜。

(十三)信访局。制定涉及少数民族群众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涉及少数民族群众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预警研判机制,指导全县涉及少数民族群众信访信息化建设。及时处理县内外少数民族群众、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综合协调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要信访问题。为涉及少数民族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十四)林业和草原局。研究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林草经济发展、林草产业化政策措施,在林草科研、技术推广、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对民族聚居村组给予重点扶持,指导和支持民族聚居村组城乡绿化和生态脆弱地区植被恢复。

(十五)医保局。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各族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六)自然资源局。解决民族聚居村组土地和草场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聚居村组土地和草场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的利益。

(十七)生态环境局。协调指导民族村组主要污染物防治减排工作;加强对民族村组环境污染防治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支持民族聚居村组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指导和协调民族聚居村组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民族聚居村组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考核。

(十八)住建局。指导民族聚居村组建设政策制订;协调和支持民族聚居村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协调和支持民族聚居村组综合管网和绿化建设。协调城镇少数民族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办理公租房相关手续,符合优先条件的优先实物配租。

(十九)民政局。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和社会建设,以及地名、殡葬管理、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二十)应急管理局。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减灾救灾、社会救助工作。

(二十一)文体旅游广电局。弘扬乌兰牧骑精神,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各项文化事业发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和帮助;加大对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力度,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广播影视作品和出版物中违反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

(二十二)交通运输局。加强民族聚居村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民族聚居村组交通建设中的特殊问题。

(二十三)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少数民族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少数民族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少数民族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二十四)统计局。协助做好少数民族人口统计、少数民族贫困监测和民族聚居村组经济形势监测分析工作;协调各乡镇、社区统计提供少数民族人口、贫困户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数据。

(二十五)扶贫办。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村组扶贫开发力度,在扶贫资金、外援项目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给予照顾。

(二十六)政务服务局。负责县本级涉及少数民族政务服务工作,指导乡镇政务服务工作,构建统一的政务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县本级实体政务大厅运行管理。

(二十七)工会。在职工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党的民族政策教育,进一步深化马克思主义“五观”、“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的教育。维护少数民族职工的合法权益,招工用工不得歧视少数民族。走访看望和慰问困难民族职工,为各民族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让他们感到组织的关心和大家庭式的温暖。

(二十八)团委。调查各族青少年思想动态和青少年工作情况,研究青少年工作理论和思想教育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做好各族青少年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入每个青少年的心灵深处。引导各族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引导各族青少年看到民族的走向和未来,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命运共同体,促进各民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

(二十九)妇联。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引导广大少数民族妇女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维护县内各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普及科普知识,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家庭教育水平。积极推动和开展对各族妇女的科学文化及生产劳动技能教育,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知识,反对一切歧视、侵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不良现象,做好培养、推荐基层后备少数民族女干部工作。

(三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各乡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民族工作主题责任,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到位。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广泛组织各族群众,凝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各民族交流交融交往,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三十一)旅游服务中心。研究拟定民族特色村组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培育和完善民族特色旅游市场;指导民族特色村组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重点扶持民族旅游、民族特色旅游;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指导民族特色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二)融媒体中心。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规,传播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在拟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政策规章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的特殊情况;严格审查、禁止制作播出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广播影视作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广播影视作品和出版物中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三十三)宗教局。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和宗教方面的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负责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推动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拟定全县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十四)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开展涉及少数民族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引导少数民族不占道经营,进入临时便民疏导点规范经营。

(三十五)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大力扶持涉及少数民族的各类企业和民贸民品企业壮大发展,维护少数民族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

(三十六)交警大队。依法依规处理辖区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受理、立案、现场处置、调查取证、事故认定、责任人的处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协助做好交通事故方面的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化解交通事故引起的各类矛盾、纠纷,认真细致地做好事故当事人的工作,避免当事人上访、堵路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少数民族重大传统节日的交通安全工作。

(三十七)农商银行。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组提供金融服务,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三、工作制度 

(一)委员和联络员选任制度。各委员单位按照具体职责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为民委委员单位委员,负责牵头落实本委员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民族工作。同时,指定一名与民族工作联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为民委委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络协调工作。各委员单位委员、联络员如遇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民委委员会办公室(县民委)备案。

(二)全体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委委员单位全体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各委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县政府关于民族工作决策部署情况,安排部署下一年度民委委员会工作,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委员单位交流经验做法,提出意见建议。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委、政府。 

(三)联络员会议制度。民委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民委委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推动开展合作和协同落实,收集整理需要民委委员会决策的有关议题。 

(四)议事决策制度。对事关全县民族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及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由民委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求意见,并整理提交民委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策。     

(五)工作计划制度。各委员单位从各自职责出发,把每年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村组办的实事、解决的问题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3月15日前抄送民委委员会办公室(民委)。

(六)信息通报制度。民委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每月向委员单位提供文件材料,向各委员单位通报民族工作重大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各委员单位每季度向民委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县关于民族工作决策部署工作情况。民委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县委、政府报告各委员单位在民族工作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以及帮扶少数民族和民族村组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等向全体委员单位及全社会通报。

(七)联合调研制度。各委员单位年初将单位调研的题目、拟帮助各民族解决的困难报民委委员会办公室。民委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委员单位赴民族村组开展联合调研,增强感性认识和民族感情,为各民族及民族村组发展“把脉会诊”,为帮助他们解决难题“现场办公”。参加调研的委员单位应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报送县委、政府。 

(八)效能督查制度。民委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牵头组织相关委员单位就民委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开展效能督查,督促进度,推动落实。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委、政府。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蒙古五原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内蒙古五原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内蒙古五原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doc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市场机制,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要求,统筹推进我县养老服务工作,细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体系,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五原县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五原县推进养老服务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统筹协调全县养老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五原县委政府提出建议;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督促、检查养老服务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自治区、市、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民政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金融办)、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科局、文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统计局、乡村振兴局、医保局、融媒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五原县支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消防大队。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五原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五原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郝丽敏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秦亚非担任,联络员为养老服务股股长赵晓燕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按照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县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抄报五原县人民政府。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五原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单位职责

发改委。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人口老龄化问题,统筹安排和支持基本养老设施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县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工作。合理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及护理费收入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共享,通过“信用巴彦淖尔”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教育局。加强老年教育业务指导,推动各级各类学校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教育;开展涉老服务人才培养工作。

工信局。负责共同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协助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同时,做好老年人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设产学研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

公安局。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受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报警和求助,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伤害、诈骗、盗窃、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财产、生命安全。落实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随子女户口迁移政策。

民政局。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对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工作;负责城乡特困老年人工作,研究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推动为老服务的设施建设,促进老年福利事业发展。

司法局。做好全县老年人的法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向需要法律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落实小额遗产公证费用减免制度。

财政局(金融办)。建立科学的经费投入和调整机制,为全县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强对养老服务各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老年人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及事件处置工作。

人社局。落实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执行养老服务人才相应职业技能标准。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纳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广泛开展养老护理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培训合格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自然资源局。落实自然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对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

生态环境局。指导养老服务设施的环评审批和备案工作。

住建局。落实在市政建设、住宅建设和公共福利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中,按照相关标准开发、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配套设施。逐步推进老旧小区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改造,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老旧小区改造时配备适量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交通局。全面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政策。在机场、铁路、客运站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设置无障碍通道和卫生间,开辟候乘专区或绿色通道。

农科局。协助做好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的关爱保护工作。指导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等科技创新成果用于养老服务;加大高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力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文体局。研究拟定全县老年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并抓好带有导向性,示范性的老年文化活动,促进老年文化事业发展;研究促进全县老年旅游市场发展的政策,宣传和普及针对老年人旅游的知识,维护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老年人全民健身活动,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落实公共体育地馆免费或者低收费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地政策。

卫健委。积极支持和发展全县老年卫生保健服务,完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为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社区家庭医疗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签约老年人提供预约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服务。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促进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合理对接。支持和推动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全面取消养老院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推动开展“家庭病床”、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对老年人的健康评估工作,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养老机构灾害避险安全知识宣传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市场监管局。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注册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对老年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承担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老年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工作。

税务局。贯彻落实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各项优惠税收政策,不断完善吸引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的税收政策措施。对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养老机构,其免税收入(在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常住老年人口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全县老龄人口数量调查统计数据;为研究、制定养老服务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统计工作。

乡村振兴局。协调各地严格按照贫困户识别标准和程序做好农村困难老年人的建档立卡工作。同时,按照相关行业部门需求,提供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及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人员名单,确保享受相关扶贫政策。

医疗局。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

融媒体中心。协调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台,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反映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人和事,对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五原县支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加快全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开发稳定安全、适合老年人群的金融产品。

工会。关心离退休职工的政治、文化、物质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离退休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推动离退休职工的社区化管理工作。

团委。组织青年志愿者和少先队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服务,促进青少年与老年人增加沟通,相互理解,共同参与社会发展。

妇联。依法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关心老年妇女思想、政治和文化、物质生活,参与和促进有关老年妇女权益的政策制定和落实;指导各级妇女组织在老年妇女中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充分发挥老年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为老年妇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残联。维护老年残疾人合法权益;扶助老年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红十字会。指导开展老年人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积极组织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满足老年人日常需求的志愿服务活动。

消防大队。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