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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 公报2023年第1期
政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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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五原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五原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接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0号)、《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490号)、《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巴自然资函〔2023〕5号)等文件,为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工作要求,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顺利开展日常登记业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完善制度、整合职能、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组织自然资源局、农科局、林草局等部门,充分调动各乡镇、办事处、村组等基层力量,完成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完善和交接、数据整合入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确保2024年12月底前实现农村牧区土地(含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保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二、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完善和交接、数据整合入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有效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接收、数据入库,启动与农科局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统信息共享工作,依据农科局共享的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发证,并及时将登簿数据回传农科局。

县农科局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完善和移交,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中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的溯源清查,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登记地块争议范围的共同协商机制;推进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建设,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县林草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草原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五原县无连片草原,不涉及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做好农村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完善和移交,负责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中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的溯源清查,建立农村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登记地块争议范围的共同协商机制。推进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建设,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草原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发包方义务。各乡镇、办事处及各发包方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办事处协调解决的,按照法律要求予以解决。

三、工作内容

(一)成果资料整理完善

县农科局要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包含地方历史存量确权发证数据库成果)需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质检合格。已经电子化的档案资料,以档案目录和档案数据库的形式提供,没有电子化的档案资料需整理成册,提供完整的档案目录资料,且档案目录与案卷一一对应,案卷内容完整,没有错漏。

(二)成果资料移交内容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由县农科局(移出部门)向本级自然资源局(接收部门)移交。移交内容为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以及档案数据等纸质资料。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需符合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包括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图件、汇总表格、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的接收工作。可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纸质档案移交方式,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成果资料移交方式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涉密数据,为确保成果的安全性,交接各方要签订保密协议。要加强资料移交过程管理,移出部门拟定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成果资料清单和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移交清单,接收部门按清单对接收的成果资料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方可确认签收。

移出部门、接收部门要加强对交接的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严禁发生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

(四)数据资料整合入库

自然资源局和农科局要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底图,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资料整合入库。数据整合不得推倒重来,而是最大化利用原登记数据,根据位置进行内业落图,在不做大量外业的前提下实现数据整合。

在数据整合入库期间,县农科局需派专人配合自然资源局,在移交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充分继承的原则,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分析、转换、整理、入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自然资源局和农科局要结合本地基础条件,综合考虑资料介质形式、存储管理方式、信息化程度等实际情况,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承包地流转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积极探索接口服务的方式,实现实时共享;或者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实时或定期批量推送数据的方式实现共享;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采取数据定期拷贝方式共享,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合同信息和登记信息。

(六)梳理再造登记流程

自然资源局要与农科局积极沟通,在梳理原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流程规范的基础上,依据农科局移交和共享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和确认后的合同,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从登记类型衔接、申请方式、要件材料等方面,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流程优化、再造和细化,统一事项分类、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审查要件、审查内容、表单图则、刚性要素等内容,形成标准化模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登簿发证。

(七)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对于已经颁发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延续的,待农科局组织签订延包合同后,自然资源局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上作相应变更,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转让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一致(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发布)。

(八)积极推进草原确权登记成果移交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事宜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参照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模式,开展草原承包合同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继续整理完善相关成果资料,符合要求后开展衔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成果资料整理完善(2023年1月-2023年3月)

农科局要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确保提供完整、质检合格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以及完整规范的纸质资料。

(二)成果资料移交(2023年4月-12月)

各部门要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本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和纸质档案的移交工作,接收单位需对数据库和纸质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形成移交清单,做好移交数据及资料的保密管理工作。农科局已经将资料移交至本级档案馆的,本级档案馆配合完成相关成果资料移交。

(三)数据整合入库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24年1月-6月)

农科局要积极配合自然资源局,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移交资料的整合入库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方式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梳理登记流程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2024年7月-12月)

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工作实际,与农科局积极沟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流程优化、再造和细化,在2024年12月底前实现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平台登簿发证。

五、组织保障

为确保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有序推进,成立本级指导组,成员如下:

王军洁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朱玉龙县农科局党组成员、农村经营管理中心主任

王军县林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苏磊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周根县农村经营管理中心副主任

高华县林草局草原监督管理科科长

指导组设联络员,由王军洁同志担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质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做好数据整理完善和移交工作,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二)结合实际,确定工作经费。县自然资源局、农科局、林草局要根据数据整理完善、整合入库及系统衔接工作量,合理确定工作经费,积极向同级财政局提出经费申请。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大宣传力度,最大程度保障数据移交和系统衔接过程中相关业务稳定。同时,积极与财政、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密切协作配合,为按期保质完成任务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五原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五原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五原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实施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完善重点实施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成效。根据《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内财贸〔2022〕396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2〕6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五原县实际情况,制定五原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通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五原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五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五原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五原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商业项目,五原县县域商业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遴选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需经过五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遴选,同时上报自治区商务厅项目库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通过遴选的重点支持项目,工业和信息化局需进行公示。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五原县人民政府制定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八条采取不定期现场督察+材料审查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九条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积极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及管理。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五原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项目实施到期后,由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待全部项目验收完成后向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提交县域商业整体项目验收请示,由主管单位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二条五原县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五章项目清单管理及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征集一批五原县县域建设行动重点项目,并将重点项目录入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针对已纳入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的企业,如在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协调主管部门将企业从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第十五条对已入库的项目需进行变更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报备申请进行调换。

第十六条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需进行微调的经五原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五原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内蒙古”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主管部门制定的分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五原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执行,共同解释。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五原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五原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确保五原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五原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025年到期。到期后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相关安排进行下一步调整。

第三条五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项目,五原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协助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五原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推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第四条五原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六条主城区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

第七条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此外,应与发改、农科、乡村振兴等部门安排投资的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第九条支持标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标准,原则上专项资金补贴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以项目后补助为主要形式,采取先建后奖、以奖代补、以补促建方式,按照绩效自评、第三方阶段评估、专家阶段验收开展进度支付。

第三章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五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监管,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接单位限期整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五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五原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五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要求向自治区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阶段工作总结等。

第十四条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获批专项资金后,在通过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自行根据实施方案、项目清单、预期目标制定绩效评价指标,经盟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第十六条五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于每年11月底对获批项目的当年全部子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财政、乡村振兴局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绩效应用,对绩效未达标的区县(区)由自治区商务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协商对后续资金进行统筹或缩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五原县县域商业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实施企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商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五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开展2023年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建沣农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五原县2023年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结合我县当前动物防疫实际,现将《五原县开展2023年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大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五原县开展2023年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大会战实施方案

春、秋两季是各种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也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的关键时期,为全面有效防范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确保全县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上级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总体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春、秋动物防疫大会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春季动物防疫大会战任务

1.羊开展的免疫种类:免疫注射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刍痘灵疫苗、布病免疫(存栏羔羊使用M5或M5-90△26疫苗进行高密度免疫,并实施月月补针)。

2.牛开展的免疫种类:免疫注射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布病(肉牛使用M5或M5-90△26疫苗进行免疫,并实施月月补针),牛结节性皮肤病(所有牛使用山羊痘活疫苗5倍免疫剂量进行一次免疫)。

3.猪开展的免疫种类:免疫注射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瘟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

4.禽类开展的免疫种类:免疫注射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5.驼和鹿开展的免疫种类:免疫注射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二)秋季动物防疫大会战任务

1.羊开展的免疫种类:免疫注射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布病补针(存栏羔羊使用M5或M5-90△26疫苗进行高密度免疫)(刍痘灵疫苗补针)。

2.牛开展的免疫种类:免疫注射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布病补针(肉牛使用M5或M5-90△26疫苗进行免疫)。

3.猪开展的免疫种类:免疫注射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瘟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

4.禽类开展的免疫种类:免疫注射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5.驼和鹿开展的免疫种类:免疫注射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三)日常任务

1.包虫病防控。全县所有犬只都要用吡奎酮开展驱虫,每月1次,全年连续驱虫6次,犬喂驱虫药后3天内粪便要做无害化处理。家犬登记、病害脏器和驱虫后犬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规范开展拴养犬驱虫场所的针对性消毒。

2.补针。春、秋季动物集中免疫结束后新补栏的动物,于每月1-10日进行集中补免。

3.流行病学调查。所有防疫员要定期在所包片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切实抓好非洲猪瘟、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等重点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同时要加强炭疽、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流行风险评估。

4.同步消毒灭源。集中免疫过程中同步对畜禽饲养场所等重点区域开展预防性消毒灭源,对布病、非洲猪瘟等疫病利用大中型消毒机械进行专项消毒,确保消毒效果,消除疫情隐患。

(四)免疫要求

散养户防疫在春、秋季防疫会战时由防疫员负责完成。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进行补免。规模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的防疫由辖区内防疫监管责任人监管下按免疫程序实行自免,监管责任人要随时掌握自免户的免疫注射情况。畜禽免疫后,由防疫员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规范填写动物免疫档案,准确、详实记录养殖场(户)的免疫、消毒、补免等情况,不断提升痕迹化管理水平。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奶牛免疫要按规定以养殖场群为单位逐级报自治区农牧厅进行备案,使用A19疫苗进行免疫。布病严格按照“S2免疫后6个月、A19免疫后24个月、未免疫牛羊随时检测”的原则,加强溯源检测和基线调查,对辖区内免疫状况、疫情动态和疫病流行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

二、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分阶段实施

1.组织动员阶段。要做好疫苗、器械等防控物资的调运、防疫人员培训、任务部署等项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农场要精心组织、周密布署。

2.集中免疫实战阶段。各乡镇办事处、农场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各项动物防疫会战任务。

3.检查验收阶段。各乡镇办事处、农场要在集中免疫结束前完成自查和查遗补漏,县紧急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完成集中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结果要和防疫员工资及各乡镇办事处、农场考核挂钩,在动物防疫期间县、乡镇办事处、农场要不定期开展督查。

(二)春季集中免疫时间安排

3月10日—20日为集中免疫准备阶段;

3月21日—5月10日为集中免疫实战阶段;

5月中旬为检查验收阶段。

(三)秋季集中免疫时间安排

9月1日—10日为集中免疫准备阶段;

9月11日—10月底为集中免疫实战阶段;

11月上中旬为检查验收阶段。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春、秋两季防大会战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来抓,切实增强在新形势下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排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完成到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有序开展。各乡镇办事处动物防疫所需疫苗、消毒液、防护用品等物资及拉运费用由县级动物疫控部门统一安排,防疫的其他费用由各乡镇办事处自行解决,确保春、秋季防疫会战顺利进行。动物防疫反应死亡要在注射后24小时内上报,经鉴定确属防疫反应死亡的由县级动物疫控部门给予一定补偿。

(三)认真开展培训,强化队伍技能。免疫前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动物防疫员的操作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培训,做到疫苗注射剂量充足、注射部位正确,并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按照规定条件储运疫苗,保证疫苗的质量,全面提升防疫人员防控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引导动物防疫从业人员强化安全防护意识,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防止在免疫操作过程中人为传播疫病,高质量完成会战任务。

(四)创新服务方式,健全防疫制度。一是鼓励乡镇办事处推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模式,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对实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乡镇办事处给予政策支持。二是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政策,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三是各乡镇办事处要督促养殖场、户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常规防疫制度,提高饲养管理和生物安全水平。

(五)强化考核监督,提升防疫质量。在春、秋季防疫会战期间,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大自查力度,查遗补漏。针对防控工作的重点和关键环节,深入实地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免疫死角和空白点,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会战结束后,县委政府督查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办事处的会战措施落实、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督查。同时,农科局负责全年对防疫员进行2次考核,考核后按考核情况兑现防疫员工资,做到工效挂钩。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微信群等舆论宣传工具,加大口蹄疫、布病、非洲猪瘟等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控知识的宣传力度,全面落实广大养殖场户防疫义务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高危险人群自我防控意识,全力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建沣农场,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现核准全县2023年消防安全二级重点单位共有143家,除二级重点单位以外其他所有单位均为辖区派出所列管(名单见附表)。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需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六)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七)根据《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DB33/T828-2011),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活动。同时,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全面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真正实现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八)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附件:五原县消防安全二级重点单位名单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附件:

五原县消防安全二级重点单位名单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41家)

五原县摩尔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瑞京摩尔城)、巴彦淖尔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葵花综合交易市场)、内蒙古蒙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国际汽车建材城)、五原县火狐狸服装批发城、巴彦淖尔市三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五州购物中心)、五原县富洋万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五州购物中心)、五原华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阳商城)、五原县京原有限责任公司(京原商城)、五原县金百富大酒店、五原县万豪大酒店、五原县宇鑫大酒店、五原县龙源大酒店、五原县开元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古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古郡大酒店)、五原县温馨酒店、五原县盛世花园宾馆、五原县熙和商务宾馆、五原县桦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鸿雁湖酒店)、五原县温馨港湾商务酒店、内蒙古巴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五原宾馆、五原县城品酒店、五原县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五原县盛世花园宴会城、五原县锦惠源大酒店、五原县国赫禧宴厅、五原县星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滙元方宴会城、五原县华联生活超市、五原县隆华超市兴原店、五原县隆华超市、五原县宇鑫温泉水上世界、五原县零点网咖、五原县超维度玩家、五原县新科网吧、五原县明谷网咖店、五原县华阳影城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瑞京城市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瑞京国际影城)、五原县玥逸公馆、五原县旭隆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鼎信健身连锁店、五原县骑兵部落音乐烤吧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22家)

五原县第一中学、五原县第二中学、五原县第三中学、五原县第五中学、五原县高级职业中学、五原县蒙古族学校、五原县塔尔湖小学、五原县瑞峰小学、五原县胜丰中心校、五原县复兴中心校、五原县丰裕中心校、五原县中蒙医院、五原县人民医院、五原县隆兴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五原县妇幼保健院、五原县夕阳红公寓、五原县中心敬老院、五原县福星老年公寓、五原县福中园老年公寓、五原县宏福老年公寓、五原县套海镇中心卫生院、五原县塔尔湖镇中心卫生院

三、国家机关(3家)

五原县人民政府、五原县人民法院、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金融机构(14家)

五原县融媒体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五原县分公司、中国移动五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原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原县支行、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原支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五原支行、中国人民银行五原县支行、中国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五原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原县支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分公司、内蒙古巴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五原物流园区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4家)

五原县博物馆、五原县档案史志馆、五原县河套农耕文化博物馆、内蒙古抗日战争纪念馆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1家)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五原供电分局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42家)

内蒙古和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套海石油库)、五原县三金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荣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荣丰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石油分公司五原县隆兴昌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石油分公司五原刘召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石油分公司五原八里桥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石油分公司五原城北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美林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乃日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塔尔湖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银定图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西大桥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大城路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胜丰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城北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复兴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永利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城南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套海镇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和胜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民族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八里桥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金桥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丰裕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五原县新世纪加油站、五原县平安悦加油站液化天燃气站、五原县交通加油站、五原县恒信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八里桥中国海油加油站)、五原县茂川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贰壹贰省道东侧站、五原县茂川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贰壹贰省道西侧站、五原县茂川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壹壹零国道北加油站、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塔尔湖镇加气站、五原县中源液化气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加注站、五原县永立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欣能源加油加气站)、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分公司、五原县亿鑫液化气有限公司、五原县天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润泽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金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龙加油站)、五原县圣和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虹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1家)

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

九、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防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7家)

五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五原县瑞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瑞京大厦)、五原县巨佳义乌小商品超市、五原县华程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华程园高层S1#、S2#综合楼)、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有限公司五原分公司、五原县佰润粮油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振丰粮油有限公司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五原县消防安全二级重点单位名单:

五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五原县瑞京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瑞京大厦)、五原县华程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华程园高层S1#、S2#综合楼)、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有限公司五原分公司、五原县佰润粮油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振丰粮油有限公司、五原县巨佳义乌小商品超市、五原县火狐狸服装批发城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8家):

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华葵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草原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五原县大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丰茂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正大有限公司五原分公司、内蒙古轩达食品有限公司

(除二级重点单位以外其他所有单位均为辖区派出所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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