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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 公报2021年第4期
政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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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五原县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巴民发〔2018〕4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巴民发〔202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对象和类别

临时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收入家庭及其它遭遇特殊困难自身难以克服的家庭;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或因遭遇上述等意外事件,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疫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巴政发〔2018〕79号)和《巴彦淖尔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巴政发〔2014〕69号)的文件规定。

1.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相应规定数额的家庭。

2.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审核审批程序

(一)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县民政局、乡镇(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核确认、及时发放的形式,给予“先行救助”,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城区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农村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救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同时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民政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授权书》,各地要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计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实际遭遇人数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患病成员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3.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遇急难情况后,根据困难程度,每年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对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重大疾病(指内蒙古自治区24种重特大疾病病种)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患病成员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以不超过3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以不超过6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以不超过10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以不超过15倍救助;

2.对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患病成员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以不超过3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以不超过6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以不超过10倍救助;

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以不超过12倍救助;

3.对急需救治的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按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4.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按照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予以基本生活救助。

5.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不超过城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予以基本生活救助。

6.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按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

(三)分级审批

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乡镇(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当年最高救助标准限额80000元,由县民政局发放。

急难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要加大救助力度,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审定。在“一事一议”期间,乡镇(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可根据急难情况先行救助,金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

支出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自负部分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及时实施特别救助,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地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完善现金发放手续,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低保信息系统临时救助模块存档备案。

(二)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县民政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对走失、务工不着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等救助。

(三)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六、规范临时救助信息系统使用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低保系统中临时救助模块使用工作,按照系统数据项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录入临时救助数据信息,确保系统数据、纸质报表、财务统计台账一致,真实准确。

七、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衔接,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鼓励和引导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拓展多元临时救助方式,探索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八、加强资金保障

我县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各乡镇等要切实建立并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民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将临时救助备用金预拨至乡镇(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各地要及时向县民政局提出续拨申请。各地区要用好用足临时救助备用金,适当提高乡镇(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额度,有效增强乡镇(办事处)实施临时救助的可及性。县民政局、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管。

九、其他事宜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原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政办发〔2020〕21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县直部门和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承接落实赋权事项的通知》(巴机编办发〔2021〕9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厘清县直单位和乡镇的执法权限,明确相关职能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推进执法工作有效衔接、落地落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直部门和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清单》明确的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县直部门和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20211110114516300.xlsx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关于印发《五原县2021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建沣农场,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2021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五原县2021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

2.2021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种植户花名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附件1:

五原县2021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财政厅关于拨付2018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预算的通知》(内财贸〔2018〕1474号)和《关于下达2021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预算的通知》(巴财贸〔2021〕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县2021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玉米、大豆和马铃薯收储制度改革,实行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促进玉米、大豆实现供求基本平衡与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积极稳妥推进玉米、大豆、马铃薯收储制度改革,玉米、大豆、马铃薯价格由市场形成,建立对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的补贴制度,保障优势产区玉米、大豆、马铃薯种植收益基本稳定。

(二)定额补贴、调整结构。在玉米、大豆、马铃薯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玉米、大豆、马铃薯种植面积和产量,充分发挥价格、财政补贴对生产的调节作用,体现优质优价,促进我县种植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三)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充分利用此前粮食补贴工作的基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有效。

三、玉米 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及金额。我县玉米、大豆、马铃薯补贴范围为在我县合法耕地上种植玉米、大豆、马铃薯的生产者。上级共下达我县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6455万元,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25.2万元,马铃薯生产者补贴资金1.3万元,共计补贴资金6481.5万元。其中,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6455万元,10%将用于产业结构调整。

(二)补贴标准。按照补贴资金总金额数平均到实际种植面积(经县相关部门最终核查的面积)为准。

(三)核实种植面积。核实种植面积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申报、编册。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向所在村组上报合法玉米、大豆、马铃薯种植面积,填写《2021年玉米、大豆、马铃薯种植户花名册》(签字并按手印),同时由玉米、大豆、马铃薯种植地块相邻地块的其他农户签字证明(两人签字证明并按手印),村组核实编制玉米、大豆、马铃薯种植户花名册,村三委组织专人对玉米、大豆、马铃薯上报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村三委负责人(三人)在本村玉米、大豆、马铃薯种植户花名册上签字盖章,并将花名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村三委负责人要对本村上报表格真实性负全责。

二是调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对本乡镇玉米、大豆、马铃薯种植面积进行审核调查,并汇总行政区域内全部玉米、大豆、马铃薯种植户花名册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是上报。乡镇将调查报告、公示结果及花名册以红头文件形式,由主要领导(乡镇党委书记)签字盖章后报送县财政局、农科局。各乡镇办事处、农场、场站要对上报表格的真实性负责。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将安排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对玉米、大豆、马铃薯种植户申报的种植面积开展入户抽查地核实工作。查地核实后的汇总玉米、大豆、马铃薯补贴面积,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后上报市相关部门,同时抄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以此作为向玉米、大豆、马铃薯种植者发放补贴的依据。

(四)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以审核后玉米、大豆、马铃薯种植面积发放各乡镇补贴。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补贴标准和玉米、大豆、马铃薯种植花名册编制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清册,对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的补贴信息要在村社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将玉米、大豆、马铃薯补贴资金发放到玉米、大豆、马铃薯种植生产者手中。

四、切实加强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县人民政府承担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工作主体责任,并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农科、财政、发改、统计、审计、农调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发改部门负责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成本收益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测算、拨付和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农科局牵头,和统计局共同负责玉米、大豆、马铃薯实际种植面积和种植地块数据统计调查及核实工作;国家统计局五原县调查队负责提供玉米、大豆、马铃薯播种面积和产量。粮食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多元化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玉米、大豆、马铃薯等工作,防止出现“坏粮”和“卖粮难”。

(二)强化资金管理,保证经费到位。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切实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使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面积,不得以补贴范围之外的作物套取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保证资金足额到位。

(三)具体时间要求。申报、编册时间为11月10日。调查、公示时间为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18日后如发现漏报不予补贴,所产生矛盾由乡镇自行解决。

(四)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操作程序。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要尽快、准确、无误的发放到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手中,2021年12月10日前全部发放到位,禁止集体代领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由五原县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工作监督检查小组,对全县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工作监督检查。对村民小组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工作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对公示情况进行拍照,保留影像资料。同时在村民小组内随机抽取三名农户,询问是否知晓公示情况,并填写2021年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工作核查表。第一轮核查结束后,开始对全县所有村民小组进行第二轮核查,对公示情况进行拍照。同时在村民小组内随机抽取三名农户,询问是否知晓公示情况,并再次填写2021年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工作核查表。杜绝谎报、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并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我约束、互相监督的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谎报、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现问题的农户要取消其三年享受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资格。对于发现问题较多的乡镇及村委会要减少所在行政区域内下一年度的补贴标准,对于骗取玉米、大豆、马铃薯补贴资金的镇村社干部要严肃处理,对于金额较大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年度项目结束后,要主动提请审计部门,对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项目进行年终审计。并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

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举报电话     0478-7960954

五原县财政局举报电话          0478-5235023

五原县统计局举报电话          0478-5245828

(五)加大宣传力度,完整宣传政策。为促进政策平稳过度,各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报纸、宣传册及干部走村入户宣传等方式,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广泛宣传,增强政策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清楚的了解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政策的意义,掌握补贴对象、标准、兑付方式和时间等政策要点,做到心中有底,赢得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2:

2021年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种植户花名册

镇     村      组                                单位:亩


农户姓名


种植地点


种植种类


种植面积


联系电话


农户签字(盖章)

















































村三委负责人:

村民代表:




关于印发《五原县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建沣农场,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五原县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

五原县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在不断巩固提升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还要持续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并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农〔2021〕735号)和《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财农〔2021〕510号)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结合我县耕地地力保护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减施化肥农药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不断改善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我县现代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各乡镇、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补贴依据。2021年我县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全县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原计税耕地面积,以亩为单位计算。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因土地流转、征用等原因引起的各种争议及其它新情况,应本着“解决问题、方便领取、属地负责”的原则,做到事前预防,事后监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按照国家要求,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水产养殖耕地、林地、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列入2021年退耕范围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二)补贴方式。为全面落实国家惠农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足额直达农民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各类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实现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的集中统一发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农牧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财农〔2021〕510号)文件要求,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继续通过“一卡通”发放。

(三)补贴金额。上级拨付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9207.1万元,其中5807.1万元发放到农户手中,其余3400万元统一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工程项目的实施。

(四)补贴步骤。各乡镇办事处、农场、场站要将计税面积(不得突破2020年上报面积)、享受补贴村组数、享受补贴人口数、享受补贴户数以红头文件形式报送至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种植业股。各乡镇、场站要认真逐户详细核实享受补贴农户情况:户主姓名、身份证或户口本号、补贴面积、电话号码等,更新数据要及时、准确,使两网数据准确对接,并将补贴清册(即导出数据)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各村组公示照片电子版上报县农科局。

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举报电话  0478-7960954

五原县财政局举报电话       0478-5235020

三、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各乡镇办事处、建沣农场、场站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补贴精准高效。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政府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实行责任、权利、资金、任务,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拨付,根据实际适当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县农科局负责技术支持,加强对耕地地力提升措施的技术培训与指导,做好补贴项目管理,做到资料齐全、完整可查,确保补贴措施达到预期效果。各乡镇办事处、建沣农场、场站要健全补贴资金财务公开与基础档案管理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种粮农户的补贴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一致,建立每个农户补贴情况由乡镇办事处、建沣农场、场站派专人公示到村、组,并拍照存档备查的补贴公示制度,扎实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二)对照方案实施。县财政、农科局要根据《五原县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依据、方式、范围、补贴流程等要求做好实施。补贴资金由代发银行直接打卡发放到农户“一卡通”,严禁使用现金兑付补贴资金;应发放给村组集体、农场等单位的补贴资金必须直接发放到对公账户,严禁由村干部或其他个人代领。

(三)严格资金管理。县财政、农科局要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建沣农场、场站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国家惠农政策补贴,严禁挤占挪用,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督导考核。县财政局、农科局要及时督促,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进展情况。适时对各乡镇办事处、建沣农场、场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将作为年底考核重要依据。县财政、农科局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农牧局。

(五)开展宣传培训。县财政局要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示制度,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公开透明。全县各级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媒体,将补贴政策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同时还要宣传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及时做好农民群众的咨询和答疑,广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的良好氛围。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0-2025)》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0-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五原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0-2025年)五原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终版).pdf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新时代教育方针,加快教师队伍建设,优先谋划教师工作,优先保障教师工资投入,优先满足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教师队伍建设,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义务教育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切实负起中小学教师保障责任,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我县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完善教师工资保障长效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激发教师队伍活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学风严谨、结构合理、补充及时、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三、实施措施

坚持教育投入优先保障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教师激励机制,激发和保护教师敬业、乐业和精业的精神。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文件精神,严把政策关,确保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2.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定期调整、绩效工资、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等政策,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待遇,确保义务教育教师总体收入水平逐步提高。

3.建立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考核机制。加强考核管理,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4.财政局负责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列入本级部门预算,并保证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5.保证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债务和园舍租赁等支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积极建立政府主导、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等部门联动、社会助推的工作机制,从统筹保障、社会环境、舆论宣传等各方面逐步形成推动教育发展的强大合力。引导、调动全社会全力支持教育事业,确保教育事业发展逐步推进、落到实处。

(二)强化经费保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投入机制,建立与财力状况、办学需求联动的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始终处于优先重点保障位置,重点用于按规定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关于印发《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对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规定,全面加强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提高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动态调整机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新时代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教师队伍建设,优先保障教师工资投入,优先满足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确立义务教育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切实负起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责任,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我县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升。

二、实施措施

(一)落实全口径统计评估核算。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严格按上级有关要求统计口径进行统计,实现应算尽算、应补尽补,确保计算统计的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

(二)加大工资拨付总量。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本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加大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拨付总量,建立教师绩效工资考核机制。实现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调整,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和公务员工资包含项目、发放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落实相关资金。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认识动态调整机制的运行方式,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广大教师形成合理的预期。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