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1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农场,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现核准全县2021年消防安全二级重点单位共有99家,除二级重点单位以外其他所有单位均为辖区派出所列管。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
3.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需持证上岗。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6.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7.根据《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DB33/T828-2011),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活动。同时,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全面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真正实现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8.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附件:五原县消防安全二级重点单位名单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附件:
五原县消防安全二级重点单位名单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30家)
五原县瑞京摩尔城、五原县火狐狸服装批发城、五原县五州商城、五原县华阳商场、五原县京原商城、五原县金百富大酒店、五原县万豪大酒店、五原县宇鑫大酒店、五原县龙源大酒店、五原县开元大酒店、五原县古郡大酒店、五原县温馨商务酒店、五原温馨宴会城、五原县华联生活超市、五原县隆华超市兴原店、五原县隆华超市、五原县宇鑫温泉水上世界、五原县零点网咖、五原县超维度玩家、五原县新科网吧、五原县卓越网吧、五原县明谷网咖店、五原县华阳影城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盛世花园宾馆、五原县盛世宾馆、五原县盛世花园宴会城、五原县塞纳精品酒店、五原县锦惠源大酒店、 五原县国赫禧宴厅、五原县鸿雁湖酒店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3家)
五原县第一中学、五原县第二中学、五原县第三中学、五原县第五中学、五原县职业中学、五原县蒙古族学校、五原县蒙中医医院、五原县人民医院、五原县隆兴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五原县妇幼保健院、夕阳红敬老院、五原县中心敬老院、五原县福星老年公寓
三、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金融机构(7家)
中国联通五原分公司、中国移动五原分公司、工商银行五原县支行、农业银行五原县支行、五原农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原支行
四、客运车站(1家)
巴运公司汽车站
五、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1家)
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39家)
套海石油库(和运工贸)、三金有限责任公司、荣丰石油城、中石化刘召站、中石化八里桥站、中石化城北加油站、中石化天吉泰加油加气站 、中石油新世纪加油站、中石油西大桥加油站、中石油八里桥加油站、中石油大成路加油站、中石油城北加油站、中石油金桥加油站、中石油胜丰加油站、中石油复兴加油站、中石油塔尔湖加油站、中石油套海镇加油站、中石油城南加油站、中石油和胜加油站、中石油什巴加油站、中石油永利加油站、中石油乃日加油站、中石油民族加油站、中石油丰裕加油站、中石油银定图加油站、中石油天吉泰通达加油站、 五原县平安悦加油站液化天燃气站、五原县交通加油站、恒信石油城、五原县茂川石化加油站、滕洁燃气塔尔湖加气站、惠峰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腾洁燃气有限公司五原县分公司(隆兴昌LNG加注站)、永立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腾洁燃气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五原分公司、五原县亿鑫液化气有限公司、五原县天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润泽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金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七、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防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3家)
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有限公司五原分公司 、五原县城关粮油公司、巴彦淖尔市粮油储备库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5家)
五原县葵花综合交易市场、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润海源实业有限公司 、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华葵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除二级重点单位以外其他所有单位均为辖区派出所列管)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县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和
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范我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行为,保障好、实现好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结合我县公共文化单位服务范围和业务特点,现将《五原县县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和《五原县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本级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是政府部门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各职能单位要强化责任、主动作为,把执行好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全力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县本级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部门职能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完善。县本级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调整,由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单位提出,经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审定。
附件:1.五原县县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2.五原县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目录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
五原县县本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1.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全县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其中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其中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1/3,节假日不休息。
2.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设施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3.乌兰牧骑每年下基层演出不少于100场,宣传辅导服务不少于10次。
4.图书馆每年开展下基层流动图书和信息咨询服务不少于5次。
5.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文化服务不少于12次。
6.公共图书馆每年举办公益性展览展示、讲座、培训等活动分别不少于4次。
7.文化馆每年举办公益性展览展示、讲座、培训等活动。举办展览不少于4次,举办培训不少于6次。
8.每个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常年设有1项以上基本陈列,每年举办公益性专题展览不少于2次。
9.博物馆、美术馆每年举办公益性公共教育活动(如培训、讲座、辅导等),博物馆不少于6次,美术馆不少于4次。
10.公共文化场馆建有面向群众服务的网站,开通微信公众号,设施内免费提供无线网络(WiFi)服务。
11.图书馆建有公共电子电子阅览室,并免费提供上网服务。
12.文化馆自建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图书馆整合数字文化资源量不少于4TB。
13.公共文化场馆建有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平台,及时有效利用新技术,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向群众提供数字文化赏析、应用等服务,拓展数字文化服务范围。建立群众需求反馈机制,为群众提供菜单式服务。
14.县级公共文化设施为残障人士配备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配备安全检查设备。为老年人保留传统预约、代为预约、免预约、登记等传统方式,提供人工帮扶,做好信息引导。
15.文化馆、图书馆组织开展针对残障人士、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体活动。
16.图书馆配备盲文书籍,开展盲人阅读服务。
17.全民阅读服务提供文献外借、阅览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服务、一般咨询服务、流动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报刊查询服务等,其中流动服务不少于5次。
18.图书馆每年举办全民阅读活动不少于6次。
19.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建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伍,吸收社会人员参与,创新服务模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附件2
五原县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目录
类别 | 项目 | 目录 | 服务时间及内容 | 服务地点 |
文 化 馆 | 阵地 服务 | 综合活动室 |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日9:00-20:00 | 文化馆 |
| 不定期组织培训、演出 | 农耕博览园培训基地 | ||
公益性培训 | 全年共5次 | 文化馆 | ||
公益性讲座 | 全年共4次 | 文化馆 | ||
| 8:30—12:00 15:00—18:00 | 农耕博览园非遗基地 | ||
文化 活动 |
| 举办全县河套民歌展演,广场舞大赛,“非遗宣传日”非遗项目展演展示,“守望相助好家园”农牧民文艺汇演,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不少于70场次 | 五原县葵花广场,农耕博览园演出厅,各乡镇、办事处文化站 | |
流动 服务 | 下基层演出 | 全年 | 乡镇、办事处、社区(村、嘎查) | |
下基层辅导 | 全年 | 乡镇、办事处、社区(村、嘎查)、学校等 | ||
类别 | 项目 | 目录 | 服务时间及内容 | 服务地点 |
乡镇、办事处、文化站 | 阵地 服务 |
|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日9:00-17:00 | 站内 |
电子阅览室 |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日9:00-17:00 | 站内 | ||
公益性讲座 | 全年共举办5次 | 站内 | ||
阅览室 |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日9:00-17:00 | 站内 | ||
流动 服务 | 下基层服务 | 全年 | 乡镇、办事处 (村、嘎查) | |
文化 活动 |
| 根据地域特色各自举办品牌活动,分别有广场舞、健身操、河套民歌等,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不少于20场次。 | 乡镇、办事处 (村、嘎查) | |
数字 服务 | 电子阅览室 | 全年 | 站内 |
类别 | 项目 | 目录 | 服务时间及内容 | 服务地点 |
图 书 馆 | 阵地 活动 服务 项目 | 综合文献资源借阅 | 星期一至星期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 图书室 |
电子资源免费阅览 | 电子阅览室、歌德借阅机(政府大楼一楼、政府服务中心大楼一楼) | |||
综合类期刊、报纸阅览,文献检索与咨询 | 综合阅览室 图书室 电子阅览室 地方文献室 | |||
免费阅览学习 | 星期一至星期日 8:30--12:00 15:00—18:30 | 自习室 | ||
文献检索、电子图书阅览、活动宣传 | 全年免费查询、自助续借、移动终端 | 微信平台 | ||
培训、展览活动 | 每年4期 | 图书馆 | ||
免费公益讲座 | 不定期举行 | |||
提供饮用水、纸杯、口罩、急救药品、老花镜等 | 每天 | |||
免费办理借书证 | 每天 | 借阅室 | ||
基层 文化 服务 项目 | 基层业务辅导 | 全年 | 各分馆及图书室 | |
流动图书服务 | 全年 | 各共建流动 图书室单位 |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五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
五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全县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6〕7号)和《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推进土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党办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管辖范围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经县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第五条 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防止暗箱操作。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我县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农村产权协调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农村产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全县农村产权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县财政、农牧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交易,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对村级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指导设立乡镇级交易服务站,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乡镇的农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法对本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县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设立交易服务站、村级设立交易服务室,形成县—乡镇—村三级一体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流转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九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公益性市场化服务组织,由五原县郡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土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挂五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独家运营,主要负责制定全县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及宣传推广等;探索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组建乡镇和村级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并为经纪人队伍提供专业培训,制定激励机制,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整合资源建立乡镇交易服务站、村级交易服务室。
第十条 乡镇交易服务站主要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汇总,核实流转交易信息,定期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对村级交易服务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按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安排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 村级交易服务室主要负责本村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咨询、委托、整理、上报等相关工作,按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交易服务站的安排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除外)。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含留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除外)。
(五)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村集体福利采购、农村集体社会中介服务、农村小微工程等其他农村产权。
(十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股权转让按其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其他农村产权,如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经营性开发利用部分)等。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必须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流转交易。
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最终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进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县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向本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交易服务站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出让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
(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材料。
(六)交易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出让方/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让方/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交易标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审核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各乡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请农牧业、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交易标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给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对外发布。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收集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意向交易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交易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二)出让方/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全县统一规范的格式流转交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应设一定额度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交易估值的40%,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受让方须在报名之后、交易截止之前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书(或交易终止)之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第二十一条 流转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统一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为了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本区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依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照本办法,分类制定具体品种交易规则。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出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同意中止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同意终止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乡镇政府和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流转。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资源资产的原值(净值)或已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
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交易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价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被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个人产权的流转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定为全县统一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服务平台,建设农村产权抵押登记信息系统,鼓励开展农村产权抵押登记金融服务。涉农产权抵押登记服务,即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等涉农资产的抵押登记;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即为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信贷服务,鼓励各类涉农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形式多样的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担保公司等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抵押担保业务,拓宽农村产权融资渠道。通过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融资风险缓释机制,提高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涉农普惠金融服务,将农村土地确权成果和清产核资成果转化应用,充分发挥交易产权的市场价值,切实提高金融机构融资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一定标的数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15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投资项目和100万元以上或200亩以上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流转交易必需进入县级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三十六条 县级财政、农牧和科技、自然资源、水利、林业、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面推行“蒙速办·一次办”“蒙速办·帮您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农场),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全面推行“蒙速办·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和《五原县全面推行“蒙速办·帮您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五原县全面推行“蒙速办·一次办”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蒙速办·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打造更好的政务服务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打造“蒙速办”政务服务品牌为抓手,全面推行“蒙速办·一次办”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重点围绕自治区公布的103项“一次办”工作,全面梳理办事指南,通过“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减跑动”,推行“一次告知、一套表单、一次受理、一次联办、一次办成、一窗发证”闭环运行,为企业、群众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彻底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等问题。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统一发布办事指南、线下窗口设置、线上专栏设置、专业队伍组建等,确保2021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一件事一次办”。2021年政务服务中心以办成“一件事”为标准,线上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平台,线下将所有涉及“一件事”的部门全部“物理集中”,实现“一站式”办理,推动事项关联、表单整合、系统对接和流程再造,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关联审批服务统一申报、综合受理、并联审批、内部流转、统一反馈,逐步实现以生命周期、民生领域和跨层级为主的“一件事一次办”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有效落实103件“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各牵头部门及责任单位,要对照自治区公布的103项“一次办”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涉及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方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及咨询电话等要素整合优化,剔除重复项,缩短时限、统一标准、减少跑动次数,编制发布办事指南。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移动端、微信公众号、大厅告示牌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一次告知”。(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3月底完成)
(二)设置线下综合窗口。政务服务大厅结合2020年“一件事一次办”布局,继续优化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统一按照自治区“一件事一次办”标识,开设“一件事一次办”窗口,鼓励将“一次办”延伸到苏木乡镇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嘎查村 (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一件事一次办”窗口要全面推行“前台咨询预审、中台一窗受理、后台并联审批、内部流转代办、统一窗口出件”,对具备基本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有欠缺的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办事人只需签定容缺承诺书,在承诺时间内补齐相应材料即可。办理结果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一次送达。(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4月底前完成)
(三)设置线上服务专栏。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巴彦淖尔政务服务网站)、“蒙速办”移动端设置线上“蒙速办.一网办、掌上办、一次办、帮您办”服务专区,结合103件办事指南查询、申请表格下载等服务,逐步实现线上线下同一标准、同一流程、同质服务、一体化办理。同时,要兼顾好老年人,设置老年人服务专区,提供人工指导和服务。(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4月底前完成)
(四)组建专业队伍。“一次办”事项办理实行专人全流程跟踪服务,主要负责“一次办”事项的咨询导办、收件受理、代办帮办、资料流转、协调对接、发证领证等工作。窗口人员数量根据办件量动态调整。(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4月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蒙速办·一次办”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细化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督查。财政部门要将开展“一次办”所需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给予充足经费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紧盯任务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责任部门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协助牵头部门认真做实此项工作。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合责任部门,做好统筹协调、事项梳理、指南发布。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蒙速办·一次办”工作纳入年度县直属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绩效考核,对不重视、不主动、工作推进不力、损害企业群众合法权益的,一经发现,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同时,将“一次办”工作纳入年度实绩考评范围。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健全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共识。
附件: 1.“蒙速办·一次办”事项清单
2.“蒙速办·一次办”事项办事指南、流程图(暂行)
(电子版可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工作门户“工作通知”栏目下载)
五原县全面推行“蒙速办·帮您办”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效破解项目审批瓶颈,实现审批部门与申请人之间的无缝对接,推动项目审批提速增效,促进项目早立项、早开工、早投产。结合五原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出发点,全面推行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打造“蒙速办·帮您办”政务服务品牌,持续深化 “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根据申请人需求,分环节、分阶段提供部分或全程代办帮办服务,着力解决投资项目审批耗时长、申请人 “跑多头”“跑多次”等问题。
2.坚持无偿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由企业和群众承担的费用外,政务服务部门和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部门免费提供代办帮办服务。申请人自愿委托、自主选择代办帮办服务。
3.坚持联动高效。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沟通顺畅、 运转高效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实施。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告知承诺、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高效服务申请人。
4.坚持依法合规。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压实责任、督导落实代办帮办工作。根据职能职责,政务服务部门和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代办帮办。
(三)工作目标
2021年5月底前,完成设立“帮您办”窗口和网上专栏,组建专业代办帮办队伍,细化代办帮办服务范围、职责及流程,公布代办帮办事项清单。2021年7月底前,全县基本形成“纵向三级联动、横向部门协作”的投资项目代办帮办工作格局,实现由“企业跑”变“政府跑”。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服务范围。在全县以及工业园区推行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服务,打造“蒙速办·帮您办”政务服务品牌。代办帮办项目包括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和科技创新类、国家鼓励类等投资建设项目。
(二)梳理公布事项。按照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制定公布 《“帮您代办帮办”服务事项参考目录》。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原则,政务服务部门和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部门制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帮您办”代办帮办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移动端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组建专业队伍。县政府组建“帮您办”工作专业队伍。代办员主要负责为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级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部门至少明确1名代办员,参与项目审批洽谈、配合政务服务部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共同做好代办帮办工作。
(四)拓展服务方式。代办帮办服务实行“分级办理、上下联动、线上线下同步”的方式。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帮您办”窗口,线上依托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移动端、12345政务服务热线开设“帮您办”专栏,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协调和领办等免费服务。
(五)规范业务流程。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制定“帮您办”代办帮办服务流程图 (示范文本),细化制定公布本县流程图。申请人自愿向政务服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代办帮办事项需求,提交项目基本信息。政务服务部门安排专人与申请人沟通接洽,核实相关情况,签订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制定代办帮办方案,编制项目申报计划,指导申请人按序申报,统筹压减办理时间,协调部门并联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归档返还材料,回访评估评价。符合终止代办帮办条件的,签订《终止单》终止代办帮办。
(六)统筹协调办理。县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的“会商联审”工作机制,政务服务部门牵头,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林草、水利、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围绕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等不同阶段的审批事项,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推动部门开展并联审批。推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指导申请人同步准备申报资料,协助办理“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快捷服务,提高投资项目的整体审批效率。
(七)强化监督考评。建立代办帮办服务评价制度,主动接受申请人监督评价。利用全区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投资项目代办帮办服务工作评估评价,将评估评价结果作为改进和考核帮办代办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推行“蒙速办·帮您办”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工作、亲自把关方案、亲自协调关键环节、亲自督查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适时参与代办帮办项目推进,及时协调各部门联动审批,督促审批事项按时限办结。财政部门要将开展“蒙速办·帮您办”所需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给予充足经费保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紧盯任务时间节点,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政务服务部门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
积极发挥牵头作用,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部门要主动作为、认真履职,配合政务服务部门加快推进“蒙速办·帮您办”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蒙速办·帮您办”工作纳入年度县直属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绩效考核。建立惩戒问责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损害企业群众合法权益的,将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问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加大推行“蒙速办·帮您办”工作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政务服务大厅、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创新动画、漫画手册等企业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提升社会知晓度,提高企业和群众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1.“帮您办”代办帮办服务事项参考目录
2.“帮您办”代办帮办服务流程图 (示范文本)
3.“帮您办”代办帮办服务申请表
4.“帮您办”代办帮办服务授权委托书
5.“帮您办”代办帮办服务承诺书
6.“帮您办”代办帮办服务办结单
7.“帮您办”代办帮办服务评价表
8.“帮您办”代办帮办服务终止单
五政办发〔2021〕7号关于全面推行“蒙速办·一次办”“蒙速办·帮您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五原县2021年国家义务教育
质量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中小学校:
现将《五原县2021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五原县2021年国家义务教育
质量监测实施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县2021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1〕7号)的文件精神及有关工作要求,按照《2021年国家义务教质量监测组织工作手册》《2021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现场操作手册》《2021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信息上报及抽样系统操作手册》《2021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问卷调查系统操作手册》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教育质量监测实施方案。
监测基本情况
监测样本
经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抽样,我县共有16所中小学校被确定为2021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样本校。样本校为:五原县第一小学、五原县第二小学、五原县第三小学、五原县第四小学、五原县育仁小学、五原县蒙古族学校、五原县塔尔湖小学、五原县瑞峰小学、五原县胜丰中心校、五原县荣义中心校、五原县复兴中心校、五原县天吉泰中心校、五原县第二中学、五原县第三中学、五原县第五中学、五原县第六中学。
监测对象
1.2021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四年级和八年级学生(不含特殊教育学校学生)。
2.样本学校校长、2021年春季学期四年级和八年级数学、体育、心理健康教师和班主任教师。
监测内容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学业质量、体育与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试点),以及课程开设、条件保障、教师配备、学科教学和学校管理等相关影响因素。
数学学业质量:重点测查学生对数与代数、图形与几何、统计与概率知识的了解、理解和运用及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信心和学习习惯等。
体育与健康状况:重点测查学生的身高、体重、视力、肺活量、力量、速度、耐力、体育兴趣与态度和健康行为习惯等。
心理健康(试点):重点测查学生的情绪、自我、人际交往、社会行为、心理问题与行为等。
(四)监测时间
2021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现场测试时间为5月27日全天和5月28日上午。测试场次与时间安排如下:
场次 | 学生测试 | 校长与教师网络问卷填答 | |
5月27日 (第一天) | 学生数学测试 | 09:00-10:20 | 09:30至全部填答完成 |
学生数学相关因素问卷填答 | 10:50-11:40 | ||
学生心理健康测试 | 14:00-15:20 | ||
学生心理健康相关因素问卷填答 | 15:50-16:30 | ||
5月28日 (第二天) | 学生体育相关因素问卷填答 | 09:00-09:30 | —— |
学生体育现场测试 | 10:00至全部完成 |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五原县义务教育质量监测领导小组
组 长:张建光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井 源 政府机关党组成员、机关事务局局长
付志强 教育局局长
成 员:张俊良 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王 靖 保密机要局局长
武 锐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解 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侯凯钧 交警大队大队长
王俊清 供电分局局长
赵怡元 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张玉禄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李月清 教育局副局长
赵军厚 教育局副局长
田松红 教育局副局长
李桂枝 教育局党组成员
李宏亮 县纪委监委驻教育局纪检组长
田福栓 县级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视导员
刘 丽 中国移动五原分公司总经理
张荣福 中国电信五原分公司总经理
各样本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付志强兼任。
(二)相关部门职责
保密机要局:负责检查指导教育局做好测试工具的安全保密工作;卫健委:负责测试期间为样本校选派医护人员和一定的急救车辆、设备与药品,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市监局:负责测试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执法局:负责测试期间校门口及校门两侧100米以内的环境整治工作;交警大队:负责测试期间师生交通安全工作;供电局:负责测试期间样本校的电力正常供应工作;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测试期间校园及周边治安和安保人员选派工作。
(三)五原县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具体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五原县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五原县教育局。
主 任:付志强 教育局局长
副主任:赵军厚 教育局副局长
联络员:张玉禄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信息员:张学兰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主任
成 员:刘少承 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王进明 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马景华 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杨锁平 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屈文忠 教育局教育管理办负责人
王俊媛 教育局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
张爱军 教育局安全与法规办负责人
王丽春 教育局体卫艺股负责人
王惠琴 县招生办公室负责人
刘志远 教育局计财股负责人
赵明利 党风廉政监察审计股负责人
王俊霞 教育局人事股负责人
李永清 教育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
郭文胜 教育局工会负责人
武桂芬 教育局团工委书记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安排全县的监测实施工作;负责做好县级监测实施工作;负责监测工具的安全保密;负责与自治区教育监测部门和样本校联系沟通及本县测试工作的组织协调、责任督学的具体组织与管理;负责上报本县学校信息,审核各样本校上报的测试年级学生和教师信息,并对各样本校的信息员进行培训,为各样本校上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员对上报的信息进行相互核查、签字。
三、各环节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县级监测实施工作主要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一览表
阶段 | 序号 | 时间节点 | 工作任务 |
| 1 | 3月12日前 | 接受省级实施工作部署与培训,成立县级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
2 | 3月17日前 | 完成属地学校信息上报。 | |
3 | 3月29日前 | 完成样本校名单确认。 | |
4 | 4月2日前 | 提交县级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县级监测实施工作细则,召开样本校负责人及信息员动员会。 | |
5 | 4月15日前 | 审核样本校提交的测试年级学生与教师信息。 | |
6 | 5月10日前 | 完成测试程序与工作规范的统一培训。 | |
7 | 5月10-14日 | 开展校长与教师问卷调查系统的填答练习。 | |
8 | 5月21日前 | 指导监督各样本校开展测前准备与宣传教育,提交样本县测试培训完成情况报告表。 | |
9 | 5月26日前 | 接收与保管监测工具,完成测试准备工作的问题排查。 | |
| 10 | 5月27-28日 | 监控测试过程,处置应急问题与突发事件。 |
| 11 | 5月29日前 | 提交县级应急事件报告表,完成监测工具回邮。 |
12 | 6月7日前 | 审核提交样本校上报的测试生基本信息。 | |
13 | 6月18日前 | 提交县级实施工作总结。 |
(二)样本校监测实施工作主要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一览表
阶段 |
| 时间节点 | 工作任务 |
测试前 | 1 | 4月9日前 | 接受县级抽样信息上报工作动员与部署。 |
2 | 4月15日前 | 完成参测师生信息的上报。 | |
3 | 5月10日前 | 组织测试工作人员参加县级测试程序与工作规范的统一培训。 | |
4 | 5月10-14日 | 校长与教师网络问卷填答练习。 | |
5 | 5月21日 | 开展测试宣传教育与培训,进行填答卡填涂练习,调整测试当天的教学安排,提交《样本校测试工作人员名单》。 | |
6 | 5月25日前 | 制订样本校现场测试应急预案,完成测试准备工作问题排查。 | |
7 | 5月26日前 | 完成测试场地的设置、测试用设备的调试及文具物品的摆放。 | |
测试中 | 8 | 5月27-28日 | 组织现场测试,处置应急事件。 |
测试后 | 9 | 5月29日 | 报告测试完成情况,提交样本校应急事件情况报告表。 |
10 | 6月7日前 | 完成测试生基本信息的上报。 |
四、监测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
教育部门要利用多种途径加大对监测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监测的目的和意义,使样本校师生消除对监测工作的顾虑,营造学校积极参与、家长大力支持、社会充分理解的监测工作氛围。
(二)保证上报数据真实可靠
教育部门要按照《信息上报及抽样系统操作手册》有关要求,上报学校、教师、学生信息,确保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保证监测工作信息准确、依据有力,为国家基础教育决策提供支撑。
(三)严格保管监测工具
监测工具使用前和使用后均为国家机密级保密材料。保密局和教育部门要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做好监测工具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四)严格按照测试程序规范操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组织工作手册》《现场操作手册》《问卷调查系统操作手册》精心组织监测,做到组织严密、程序规范、操作标准,确保监测工作的真实性。测试前领导小组成员要深入各样本校检查测试工作准备情况,测试期间领导小组成员要根据工作职责深入样本校进行巡查,确保监测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五)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样本校在开展监测过程中,不得影响其他非测试年级和学生的正常教学秩序,更不得停课或加班加点对被测学生进行集中复习和辅导,不能因此而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
五、责任追究
如发现违反国家、自治区“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实施方案”和各级“组织实施细则”规范,影响到监测实施的规范性、测试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测试工具安全性,甚至影响到一定区域内监测工作的正常实施的情况,由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1.替换学生,进行舞弊;
2.违反监测工作人员守则和有关试卷保密规定;
3.发现有测试学生违反测试生守则不予及时制止;
4.舞弊修改测试卷或填答卡,不如实填写记录;
5.造成测试卷失密、遗失或损毁;
6.装订、装袋严重违反要求;
7.因责任事故,未按要求如期完成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