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建丰农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县统计局:
为全面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7〕36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按照自治区《意见》和巴彦淖尔市《实施意见》的要求,围绕“八有八化”建设任务(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培训;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坚持“补短板、抓落实、促整改”的原则,确保 2020年全县9个乡镇(含建丰农场)、2个办事处、1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计工作全部实现“八有八化”建设目标,并长期巩固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认真抓好《意见》和《实施意见》的学习贯彻落实。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和《实施意见》的精神,在逐条逐项研究《意见》《实施意见》基础上,严格按照进度要求,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全面推进《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落实;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八有八化”建设任务,及时摸排梳理任务推进过程中薄弱环节,针对突出问题和难点,明确目标,制定计划,责任到人,倒排工期,切实把工作抓严抓实抓细。
(二)健全完善基层统计工作网络。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在不断抓好乡镇统计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村级(社区)统计网络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村级(社区)统计网络在整个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村级(社区)负责统计专兼职工作人员,改善村级(社区)工作条件,建立村级(社区)统计工作保障机制,协助做好日常统计工作。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加大对村级(社区)统计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村级(社区)统计人员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协助做好大型普查及各项统计调查,不断提升源头数据质量。
(三)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夯实乡镇统计队伍,把热爱统计事业、熟悉统计业务、专业素质较强、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充实到基层统计队伍中。统计人员调整需征得县统计局同意。县统计局要切实承担起乡镇统计人员业务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培训职责,将业务培训向村社(社区)延伸,要按照每年集中培训乡镇统计人员不少于两次,年度保证乡镇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全面提高统计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不断改善基层统计工作条件。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加大对统计工作支持和投入力度,确保有符合标准且相对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接入统计内网的专用计算机、打印设备和存放统计资料的档案柜等较为完善的办公设施。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做好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超过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新,避免因设备老化、短缺导致统计工作无法开展。
(五)推进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确保自治区、市、县、乡镇(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四级网络互联互通、运行畅通,不断提升数据采集、整理、传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要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切实解决设备老化、短缺,网络不通不畅、内外网没有彻底实现物理隔离等问题,确保不发生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丢失、泄密情况。
(六)进一步规范基层统计业务。县统计局要充分发挥对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计工作的牵头抓总作用,指导和督促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数据处理、审核评估、资料管理等工作制度,并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纸质台账、电子台账,以及统计台账、报表的收集、归档和保存,确保数出有据、有据可查。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工作方案》做好按月维护工作;抓好农牧业和个体经营名录库统计台账的登统和更新维护;做好乡卡村卡、农牧业生产情况等调查工作。要及时更新上墙图表和制度中“八有八化”内容。上墙图表、台账报表、规章制度、资料档案等,都要相对统一规范,县统计局统一把关,接受市统计局的集中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基层统计工作,及时听取基层统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计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并予以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要高度重视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计规范化建设,充分认识推进“八有八化”建设任务的重要性,压紧压实主体责任,一把手要亲自上手、亲自推动,及时组成专班专人,实行专项推进,要从难点堵点上求突破,从工作实效上下功夫,落实制度保障,确保目标实现。
(二)建立考核检查和奖惩机制。县政府要将《意见》和《实施意见》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和“八有八化”建设列入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年终考核,通过层层明确责任、逐级分解任务,加强检查督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县统计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大跟踪问效和检查落实,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全力推动《意见》和《实施意见》落到实处。要及时发现总结基层统计改革创新做法和基层统计人员典型经验,加强交流和宣传推广。给予在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从事统计工作 20 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三)强化统计宣传和法治保障。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结合基层调研、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统计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针对统计法律法规和《意见》和《实施意见》进行广泛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全面树立“不出假数”、“真实可信”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操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统计工作。县统计局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把依法统计贯穿到统计工作全过程。
附件:《五原县2020年基层统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五原县2020年基层统计工作目标
管理考核办法
基本要求:抓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是搞实搞准统计数据的基础。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不断增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统计“八有八化”标准开展建设工作,要在巩固成果、提高水平的基础上,在完善细节上和提升质量上下功夫,努力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考核范围: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考核期限: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
考核分值:考核实行千分制。
一、“八有八化”标准(500分)
(一)“八有”规范(100分)
1.有编制(10分):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有正式编制的统计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并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2.有人员(20分):所有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都应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1~2人,其中,隆兴昌镇和塔尔湖镇、套海镇统计人员应不少于2人(10分);要保证基层统计队伍稳定,基层统计负责人变动,须及时上报并征得县统计局的同意并备案,同时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计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维护更新统计工作人员电子信息库(10分)。
3.有经费(10分):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有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日常工作经费。
4.有场地(10分):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计工作均应有符合标准且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
5.有设备(10分):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有适应统计工作要求的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话等办公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
6.有网络(10分):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计站要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将统计专网和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严禁同一台计算机在互联网和统计专网上交叉使用,确保不发生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丢失、泄密情况。
7.有制度(10分):上墙或用电子屏滚动播放的制度要保证统一和规范。制度按照县统计局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建立健全。
8.有培训(20分):每年参加上级统计部门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组织本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村级(社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业务培训不少于两次,同时保留培训相关记录资料(会议记录、照片、信息、签到表等),年度内保证本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村级(社区)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
(二)“八化”规范(400分)
1.统计管理制度化 (10分):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计工作应建立健全完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将制度上墙,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2.统计人员专业化(50分):按照计划,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受县统计局包联人员的工作指导和培训,每年参加县级开展的统计业务知识培训不少于2次(30分)。每年深入村社(社区)指导和培训统计人员不少于一次,并做好培训记录(会议记录和照片留存)(20分)。
3. 统计信息网络化(20分):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计工作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手持PDA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输、服务等能力与水平,四级统计专网和互联网运行畅通,能够浏览访问国家、自治区、市统计内网和门户网站,登录国家和自治区级数据处理平台。按照县统计局各专业的统一要求,按时在规定的统计平台上传输基层统计数据和报表,县统计局各相关专业按季对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报送情况进行打分,涉及专业有基本单位名录、农牧业、劳资、个体二三产业。
4.统计报表标准化(50分):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报表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等指标要素对统计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加工,并按规定时间和渠道报送。
5.统计台账电子化(30分):在建立健全纸质台账汇总表基础上,不断加大统计台账电子化进程。统计信息产品要全部实现电子化处理并储存,为云存储、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打好基础。建立电子档案:“2020年统计文件夹”下建立:“文件资料”“分析和信息”“农牧业报表”“个体报表”“其他报表”5个子文件夹。
6.统计工作法治化(60分):要加强对基层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进行统计法制教育,使基层统计人员做到学法、知法、守法,自觉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要强化基层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的力度,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基层统计人员要人手一份《统计法》等法制手册(10分);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统计法制学习或本级自行组织学习至少一次(20分);在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传达学习《意见》、《办法》、《规定》三个文件(30分)。
7.统计资料档案化(150分):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纸质台账、电子台账,确保数出有据、有据可查。要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村(居)民委员会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应当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8.统计宣传常态化(30分):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村社广播、户外墙体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统计信息、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普法等宣传活动,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与参与,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统计台账和报表质量(400分)
1.一产业(100分):每个乡镇(农场)、办事处随机抽取2个村,每个村抽取10户,对照第一产业统计台账及统计报表实地入户调查核实,调查数据与台账数据不符的,每差错1笔扣5分;台账及报表出现涂改和填报不规范现象,每发现1笔扣5分。
2.乡镇卡和村卡(100分):各乡镇(农场)、办事处乡镇卡、村卡纸质报表填报留存完整规范(乡镇卡20分、村卡20分)。发现一处不规范扣2分,无纸质报表不得分。及时将乡镇卡、村卡上报县域经济联网直报平台(60分),每有一个村迟报扣2分,漏报拒报不得分。
3.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100分):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按月及时更新维护本乡镇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更新不及时,每有一次扣2分,更新与实际有误的,每发现一笔扣2分。
4.个体经营名录库(100分):以基层统计站名录库中个体经营户单位为总量,不足500户的,按20户抽取;超过500户的,由核查人员根据户数情况按20-50户抽取,对抽中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再从中抽取5户进行重点核查,重点核查内容包括:是否正常经营、有无证照、经营者姓名、联系电话、行业、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经实地核查,每有一户找不到扣5分;重点核查中每有一户信息有误扣5分。检查人员需随机进入所检查辖区范围内的个体经营户(各乡镇入户5-10户,隆兴昌镇入户10-20户),核实相关基本信息后与全县个体名录库综合管理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库中每少一个单位扣5分。
三、加强统计优质服务(50分)
1.按季向当地党委、政府提供统计信息和资料(5分),统计信息每采用(市级以上)一篇(5分)。
2.主动开展统计分析调研工作,为党政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全年撰写2000字以上的《统计分析》至少2篇(5分),参加市统计局优秀分析评选(5分)。
3.按年编印统计提要、手册等统计资料(20分)。
四、推进村、社统计规范化建设(50分)
1.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乡镇、村、社统计人员以及工作职责,并确定一名村、社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10分)。
2.按市统计局标准每建立一个村级统计室(15分)。
考核办法:考核内容的得分之和为各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全年统计目标管理考核的得分,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奖惩。
奖惩办法:依照全年考核结果分为超标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总分在960分以上的为超标单位,对相应的统计站和统计员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统计员和县统计局联系乡镇工作人员表彰奖励;总分在900分以上而不足950分的为达标单位,不奖不惩;总分在90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全县通报批评。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成品油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五原县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维护我县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彻底清除非法加油站(点、车)问题,持续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成品油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自流黑”(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点)等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仓储、销售成品油行为,全面整治制假、售假、无证无照经营、流动加油等现象,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和管理责任,建立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全县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督促企业健全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重点
1.非法经营行为。包括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
2.非法储存、销售成品油行为。包括擅自建设储存油罐、非法储存成品油、非法改装油罐车及撬装加油设施以备案自用为幌子无证无照非法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3.销售不符合规定油品行为。包括购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与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混兑销售、非法走私成品油等行为。
三、工作安排
1.部署发动阶段(8月下旬)。印发《五原县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整治重点和责任分工,落实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的整治责任。
2.专项整治阶段(9月上旬-11月底)。多部门联合,在全县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并结合打击成品油走私、大气污染整治等工作,集中打击“自流黑”违法违规销售成品油行为,捣毁经营窝点,割断非法资金链,严惩犯罪分子。通过打击的高压态势,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3.巩固成果阶段(12月份)。总结交流各乡镇各有部门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通报一批典型案件,特别是对“自流黑”非法经营整治的案例;并通过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成果的宣传力度,增强震慑作用,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开展,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开亮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开俊 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武 锐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白永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岳利平 政府办挂职副主任
刘卫国 政府办外事办主任
袁培才 发改委主任
王军元 交通局局长
刘 勤 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鹏飞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刘思勇 工信局局长
李 波 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王 军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马建中 公安局党委委员
宋永刚 中石油五原经营部经理
李小明 中石化五原片区经理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开展督查指导,有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武锐同志兼任。
(二)加强责任分工。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批复,取缔“黑加油站”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工信、应急、公安等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通过广泛宣传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发动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线索,引导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通过国家、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将违法违规当事人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强化“一次违法,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防止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营造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秩序。1.市场监管局:一是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非法从事闭杯闪点大于60℃柴油的经营行为;二是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三是加大对加油站点销售油品质量的抽查检验力度;四是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加油站(点);五是查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超范围从事闭杯闪大于60℃柴油的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六是查处生产、仓储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以及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
2.公安局:一是查处非法经营汽油和闭杯闪点≤60℃柴油的行为;二是查处非法改装车辆流动加油行为。
3.生态环境局:对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源采取现场抽检尾气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4.交通运输局:一是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擅自改装从事流动销售成品油车辆的行为;二是督促工程施工机械使用国家标准油品。
5.工信局:一是查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的行为,或者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二是督查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行为。
6.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一是查处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汽油、闭杯闪点≤60℃柴油经营行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二是查处成品油储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7.县委宣传部:对典型案件以及违法企业、违法人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进行曝光。
8.中石油五原经营部、中石化五原各加油站等企业:负责加强本系统加油站点油品质量管理,主动对接社会加油站点健全供购关系,足量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定期向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提供社会加油站点的购油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原县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五原县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巴彦淖尔市2020年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治超办〔2020〕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要求,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坚持依法治超,通过路面执法与源头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集中整治,巩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交通运输服务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实效,保证治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五原县超限超载工作指挥部成员调整如下:
总 指 挥: 张广明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 詹 美 政府副县长
王开俊 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 李 东 政府办主任
赵文韬 政府办副主任
赵 勇 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白永光 宣传部副部长
王军元 交通局局长
邵永斌 财政局局长
刘思勇 工信局局长
武 锐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 勤 应急管理局局长
韦永生 司法局局长
张德华 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 敬 住建局局长
龚 俊 隆兴昌镇镇长
韩鹏程 塔尔湖镇镇长
宋培义 套海镇镇长
王觉甫 新公中镇镇长
李怀亮 胜丰镇镇长
张翼飞 天吉泰镇镇长
陈书勤 银定图镇镇长
孟海军 复兴镇镇长
吕忠平 和胜乡乡长
高建忠 塔尔湖镇丰裕办事处主任
李汝成 隆兴昌镇荣丰办事处主任
侯凯钧 交警大队大队长
刘忠树 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
辛 刚 巴彦淖尔市路政支队五原县大队大队长
乌力吉 巴彦淖尔市路政监察支队五原县四大队大队长
治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军元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治超指挥部的日常事务,拟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和考核各乡镇、相关部门治超工作落实情况,汇总治超工作信息,做好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组织,落实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安排部署的有关工作。
三、专项整治时间
202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9月3日至9月10日)
结合我县治超工作实际,相关各职能单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为治超工作平稳推进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0年9月11日至11月26日)
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是重点目标货源单位(砂、石料场、煤、建材、货物集散地等)源头检查和重点货源单位派驻监。二是突出重点,集中治超。根据省道S311近年来超载超限车辆过往频繁、对道路损坏严重的情况,以该路段为重点,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警队在塔尔湖临时超检站进行集中治超。安排两个联合执法小组,轮流上班,实行24小时昼夜不间断治超工作,确保道路安全运行。三是全面巡查,流动治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运管所和交警大队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集中对重点路段开展治超工作的同时,要采取流动治超的方式,对全县县乡公路进行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超载超限车辆进行处理。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11月27日至11月30日)
各相关职能单位要全面梳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重点
加强货运车辆源头管理,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路警定点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农村公路按规定设置限高限宽等措施,实现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从源头到路面的有效管控。
六、工作职责分工
县直各相关单位依据自身职责,狠抓货车非法改装及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信息反馈、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确保措施具体、任务明确。
(一)加强货车源头监管
1.公安、市场监管、工信部门:要加强车辆产品一致性管理,组织开展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车型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维修企业经营资质监管,同时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对车辆维修企业检查,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及个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公安交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登记、检验管理环节,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标准规定,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一经发现及时将信息抄告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工信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逐级上报;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报告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
(二)强化装载源头监管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我县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开展全面排查,依据货物吞吐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县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每年定期开展排查工作,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公布,并报送县治超指挥部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集中利用一个月时间开展排查工作,并将排查出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100%全部公示。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源头企业:货运源头企业要认清车辆合法装载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监控设备,对出场(站)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合法装载,建立健全驾驶员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称重放行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车辆装载台账,明确工作人员、装卸人员职责。禁止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营运货运车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人装载承运货物。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年底前,货运源头企业100%建立出场管理制度,80%完成检测设备及监控设备的安装。
3.市场监管、工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货运源头单位监督全覆盖制度,分别负责巡查我县辖区内工矿企业、重点货运站场、砂石料场,实现巡查、技术监控全覆盖。巡查中发现货运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载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强化路面执法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交警部门依托现有超限检测站(点)以联合执法模式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确保联合执法制度化、常态化。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村道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需的限高、限宽设施,严防超限超载车辆绕行农村公路行驶。
3.公安交警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认真落实“一超四罚”,对经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依法消除违法状态并处罚、记分外,应定期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等信息及时抄告其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一超四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对应处罚后要100%及时向抄告单位反馈处理结果。
(四)失信联合惩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2017〕8号文件)要求,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予以界定,并开展联合惩戒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县超载超限治理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治超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把治超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部门切实落实治理超载超限工作执法经费预算保障,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满足实际执法工作的经费需要,继续加大基层治超专项经费投入。
(三)严格规范执法,建立督查机制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执法中要严格执行超限超载治理“十不准”纪律、“五坚持”原则和“八项制度”相关要求,严格统一执法标准和处罚标准,全面实施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公示,对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鲜活农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加大明察暗访频率,严肃处理不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防止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宣传,通过在收费站、治超站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等场所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召开企业、业主、车主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推进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五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发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9日
五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
目 录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降低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五原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或SO2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小时均值)。对因沙尘造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响应,强化减排;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成立五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生态环境五原分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县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生态环境五原分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五原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为: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协调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生态环境五原分局
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调查评估及善后总结工作;牵头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检查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监督落实限产限排措施;督导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负责污染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工业源编制工作,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督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2)应急管理局
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助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与处置工作,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气象局
负责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会同生态环境五原分局实施大气污染预测分析并向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发布相关信息。
(4)住建局
负责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行业管理工地、停工工地名单,制定应急减排清单扬尘源清单;督导全县各类建设工地、预拌混凝土企业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督导城市道路、出土工地、拆迁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加大对各类建设工地、预拌混凝土企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的管控工作。
(5)工信局
负责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重点行业涉气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督导减排措施;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讯保障。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全县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6)财政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7)公安局
负责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应急管控措施。
(8)交警大队
负责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机动车区域、时间及车辆类型限行管控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移动源清单,加大对重型货车、散装物料车辆和违反规定上路的渣土车等冒黑烟高排放车辆的管控和执法力度。
(9)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加强洁净煤经营单位检查力度,加大定点煤炭经营网点煤质抽检工作力度。
(10)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急(门)诊的监管工作。
(11)交通局
负责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保障公共交通运力,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督导所属施工工地、国省干线公路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2)融媒体中心
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单位和个人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13)教育局
负责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14)农科局
负责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责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督导所属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5)发改委
负责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16)执法局
负责查处露天烧烤、餐饮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违法行为,督导全县餐饮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加大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的管控工作;做好垃圾、树叶、杂物等露天焚烧管控工作。
(17)自然资源局
负责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指导和监督砂石场、砖瓦窑、白灰场、采砂场等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
(18)宣传部
负责重污染天气时新闻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9)供电局
负责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20)各乡镇
配合各相关部门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有关应急措施;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级预警,及时将相关预警信息、健康防护措施和污染减排措施传递给村庄和居民。协助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3 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把清单作为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附件,向社会公开。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按要求每年进行更新,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导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等,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应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级别预警的排放限值。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响应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同时,应急减排企业都应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3.3减排基数核算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黄标车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直至达到要求。
3.4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10%、15%和20%以上。
3.5避免应急措施“一刀切”
应急减排措施应切实有效、便于操作,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制定的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3.6主要减排路径
SO2(二氧化硫)、NOx(氮氧化物)、PM(颗粒物)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钢铁、平板玻璃、有色、水泥、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工业源清单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
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减排可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可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3.6.1工业源清单减排措施
工业源清单主要通过停产或停止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石化、玻璃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放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物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不应将长期停产企业纳入应急减排范畴。
3.6.2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
3.6.3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严格控制取暖散煤等实现。对塔吊作业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对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日常措施,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3.6.4其他源减排措施
针对其他大气污染源,如生物质燃烧源、农业源等,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其排放清单的调查和编制工作,进而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4 预警
4.1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分级、预警会商和预警启动等工作由巴彦淖尔市统一开展。县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进入备战状态,指挥部随时宣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升级或降级通知,县应急指挥部按照黄、橙、红调整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响应。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2预警解除
当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解除预警通知时,县指挥部根据结束条件决定结束预警响应。预警响应结束的方式用网络或会议的方式进行。
4.3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AQI日均值是指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的AQI,持续天数是指持续24小时数。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内容包括:
1.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外出。确需外出时,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3.饮食选择清淡易消化的食物,减少刺激性食物。
4.尽量关闭门窗,不要在室内吸烟。
5.可采用湿润抹布擦拭等方式清洁室内卫生,减少室内扬尘。减少煎、炒、炸等高温烹调活动。
4.4 预警联动
当接到上级指挥部发布的区域预警通报信息后,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响应程序
指挥部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立即启动本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或者根据监测部门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分级别决定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5.3 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大气重污染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5.3.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教育局督导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等户外课程及活动。
(3)卫健委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建筑施工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全县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外,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等),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3)增加道路洗扫机械化作业、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
(4)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县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建成区内全天禁止重型柴油货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工程机械通行。
5.3.2 Ⅱ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教育局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等户外课程及活动。
(3)卫健委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
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6)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纳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建筑施工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全县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外,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等),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3)增加道路洗扫机械化作业、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
(4)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建成区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轻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工程机械通行;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5.3.3 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教育局督导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措施。
(3)卫健委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6)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纳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建筑施工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全县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对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3)增加道路洗扫机械化作业、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
(4)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县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建成区内全天禁止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轻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全县范围内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禁行。
5.4 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终止响应。
6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7.2资金保障
财政局要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3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必须24小时开通个人手机,局24小时值班电话保持畅通,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7.5医疗保障
卫健委负责建立全县的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可能的污染程度及持续时间测算医疗物资储备量及其配比。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成员单位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五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5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1.五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3.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4.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
附件1
五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单位名称 | 电话 |
环保热线 | 12369 |
公安报警电话 | 110 |
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 火警119;急救中心120 |
应急管理局 | 0478-5225055 |
宣传部 | 0478-5228575 |
气象局 | 0478-5238001 |
卫健委 | 0478-5212739 |
生态环境五原分局 | 0478-5212470 |
交通局 | 0478-2280886 |
工信局 | 0478-5212163 |
交警大队 | 0478-5238920 |
住建局 | 0478-5223938 |
农科局 | 0478-7828073 |
发改委 | 0478-5214438 |
执法局 | 0478-5219990 |
自然资源局 | 0478-5217238 |
公安局 | 0478-5233910 |
教育局 | 0478-7960309 |
财政局 | 0478-5212619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0478-5229989 |
融媒体中心 | 0478-5230737 |
供电局 | 0478-5250288 |
附件2:
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旗县区 | 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
1 | 五原县宏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2 | 五原县泽祺水泥制品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3 | 五原县金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4 | 五原县鑫源泰鼎翔商砼有限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5 | 五原县天吉泰镇张和平水泥制品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旗县区 | 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
6 | 五原县隆兴昌水泥制品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7 | 五原县先进水泥制品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8 | 五原县力华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9 | 五原县巨源水泥制品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0 | 巴彦淖尔市宏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旗县区 | 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
11 | 巴彦淖尔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五原分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2 | 五原县瑞京商砼有限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3 | 巴彦淖尔市华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4 | 五原县永发水泥制品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5 | 五原县刘法昌砖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旗县区 | 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
16 | 五原县海子堰砖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17 | 五原县富源砖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18 | 五原县佰达建材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19 | 五原县焱红砖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20 | 五原县永强砖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21 | 五原县新永砖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22 | 五原县兴隆养制砖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23 | 五原县西大滩砖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旗县区 | 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
24 | 五原县新公中镇什巴砖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25 | 五原县焱红砖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26 | 五原县新公中镇永联砖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禁止运输。 |
27 | 五原县顺达砖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28 | 内蒙古五原县正宇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50%(含)以上,以产能规模和设备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50%(含)以上,以产能规模和设备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29 | 内蒙古鸿源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30 | 内蒙古鹏龙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旗县区 | 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
31 | 五原县八里桥金丰地膜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32 | 五原县慧英塑业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33 | 内蒙古聚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34 | 五原县玉忠碳素厂 | 五原县 | 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 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 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 |
35 | 五原县隆生碳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 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 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 |
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旗县区 | 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
36 | 内蒙古鹏龙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37 | 内蒙古康盛润田节水管业有限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38 | 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39 | 五原县富饶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旗县区 | 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
40 | 五原县耀达佳热力有限公司 | 五原县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41 | 五原县香美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42 | 五原县隆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43 | 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旗县区 | 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
44 | 乌拉特前旗溢凯元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分公司 | 五原县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45 | 五原县隆盛保温材料厂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56 | 五原县隆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实行自主减排,在确保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47 | 五原县润泽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2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1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旗县区 | 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
48 | 内蒙古长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按产量降低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按产量降低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按产量降低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49 | 巴彦淖尔市华信煤业有限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50 | 巴彦淖尔市蒙源煤业有限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51 | 内蒙古皓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52 | 内蒙古宏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按产量降低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按产量降低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按产量降低生产负荷;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旗县区 | 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
53 | 五原县金和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2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1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54 | 内蒙古润泽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五原县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2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1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55 | 五原县沃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2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1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56 | 内蒙古亨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57 | 巴彦淖尔市金昊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58 | 五原县众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旗县区 | 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
59 | 五原县金益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60 | 五原县顺舟煤业有限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61 | 五原县顺联煤业有限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停产;禁止运输。 |
62 | 五原县项山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63 | 五原县东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五原县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附件3
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旗县区 | 红色预警控制措施 | 橙色预警控制措施 | 黄色预警控制措施 |
1 | 盈泰华府 | 五原县 | 停止所有施工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工序除外)。 | 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等);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 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等)。 |
2 | 盛世二期 | 五原县 | 停止所有施工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工序除外)。 | 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等);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 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等)。 |
3 | 阳光国峰 | 五原县 | 停止所有施工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工序除外)。 | 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等);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 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等)。 |
4 | 五原县金桥华府二期 | 五原县 | 停止所有施工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工序除外)。 | 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等);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 停止土方作业(土石方开挖、回填等)。 |
附件4
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车辆类型 | 红色预警控制措施 | 橙色预警控制措施 | 黄色预警控制措施 |
1 | 轻型、中型、重型载货汽车(汽油) |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轻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轻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 |
2 | 轻型、中型、重型载货汽车(柴油) | 建成区内全天禁止重型柴油货车通行。 | ||
3 | 轻型、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燃气) | |||
4 | 三轮车 | 建成区内全天禁止三轮车通行。 | ||
5 | 低速汽车 | 建成区内全天禁止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 ||
6 | 工程机械 | 全县范围内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禁行。 |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原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
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农场)、办事处、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五原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五原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市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核查认定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医药费等合理性支出以及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低保救助对象。
低保救助对象认定坚持统一低保核查口径,通过公式核算家庭收入的原则;坚持通过民主评议申请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性的原则;坚持公示无异议,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定条件的原则。
第四条 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按核定的家庭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对家庭无任何收入,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的生活十分困难且核算后需救助金额等于保障标准的90%--100%的家庭纳入A类保障范围;对家庭收入较低,家庭成员中患有疾病的生活比较困难且核算后需救助金额等于保障标准的50%--90%(含)的家庭纳入B类保障范围;对家庭有一定收入但收入不稳定,因暂时困难使生活陷入困境且核算后需救助金额等于保障标准的50%(含)及以下的纳入C类保障范围。城市低保救助金额核算后低于100元/月(含)的按100元救助,农牧区低保救助金额核算后低于500元/年(含)的按500元救助。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户籍条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持有五原县常住户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且长期居住在五原县辖区范围内的居民。
在五原县辖区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为人户分离家庭,与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为人户分离人员。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人户分离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即家庭拥有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应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
2.在五原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若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在经常居住地租房居住、连续居住时间超过5年以上的家庭,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办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租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有人户分离人员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同一旗县辖区内,无法进行人户合一的,向家庭成员一方户籍所在地且家庭长期居住地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可在当地共同享受低保待遇;不在同一旗县区内无法进行人户合一的,分别向户籍地申请低保;各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人户分离低保对象的监管工作,并严格贯彻落实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制度。
4.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房的困难对象,符合条件继续享受低保的,可到原申办地办理续保手续。
5.户籍改革后户口性质变为居民家庭的低保家庭,按原来享受低保类别(城市或农村)享受;如经常在城区居住且在农村无土地的,户籍性质改为居民家庭的农村低保对象,可重新申请城市低保。
6.户籍改革后户口性质变为居民家庭的新申请家庭,在农村拥有土地的,申请农村低保(含土地让儿女耕种或转租的老年人家庭);在农村没有土地且常年居住在城区以城市务工为主要收入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7.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视为单独立户,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4.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重特大疾病是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巴政办发〔2015〕27号)确定的24种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恶性肿瘤。
第九条 慢性疾病是指《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巴人社发〔2017〕40号)中确定的21种慢性病种。
第十条 申请低保救助的残疾人,其认定依据为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救助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等收入,由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统一出具证明)。
(四)上年度以来,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以及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住院自付部分的医药费超过5000元(含)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报销单等证明材料。
2.慢性病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以下任一方式)。
(1)已被医保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 应提供社保部门慢病补偿手册或出具相关证明。
(2)已住院被确诊为慢性病,但未被医保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吸毒、车祸等原因导致的慢性病除外),应提供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诊断证明及医药费报销单。
(3)对于患慢性病但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市级(含)以上医院当年诊断证明。
(五)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同一家庭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
(七)五原县内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注明现居住具体地址、生活状况、住房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县外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长期居住地旗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证明(包括生活状况、住房情况及联系方式等),由民政局出具异地协查函,由本人带相关资料递交到居住地民政部门办理入户核查事宜,依据居住地入户调查回函内容,户籍地乡镇按程序开展申请办理工作。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予认定:
(一)申请方面: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2.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二)户籍方面:
1.人户分离无正当理由不合户的。
2.在本县以外的地区长期居住且不能提供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收入、财产等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家庭收入方面: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虽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且家庭成员劳动能力为正常的家庭。
3.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4.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或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长期聘用的。
5.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应得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6.采取变卖房屋、隐匿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和生活困难假象的。
7.连续6个月不支取低保金的。
(四)家庭财产方面:
1.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应急金融资产总额,人均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2.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或有房屋出租的;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和虽没有工商注册但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4.拥有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大型农机具、大型打草机的家庭。
5.家庭拥有汽车的或家庭成员名下虽没有汽车但长期使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五)家庭消费方面:
1.有能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2.1年内,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
3.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
4.家庭成员长期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购置贵重首饰,且对举报的高标准消费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5.有能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六)个人信用及社会责任方面: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前二年内诚信记录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违背其声明或承诺的。
3.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4.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或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受相关部门处理的。
5.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主动到当地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七)其他方面:
1.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孤儿供养等条件的,应分别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供养等专项救助,不得同时享受低保待遇。
2.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第三章 收入核算
第十三条 依据年龄段、残疾程度、重病、慢性疾病等综合因素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结合有关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城镇务工两项收入(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附后)。
第十四条 一般家庭收入核算。
(一)经营性收入核算。
1.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核算: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土地种植面积人均10亩以内的,含10亩)。土地种植面积人均超过10亩的,按超出部分每亩500元收入计算;承包他人土地的,按超出部分每亩200元收入计算;向外承包土地的,按超出部分每亩300元收入计算,累加农业经营收入。
2.农村牧区养殖业年收入核算:
农村家庭养殖业年收入=平均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现有牛或羊等牲畜数量。
(1)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养殖中各项投入后,核定每头(只)牛羊年纯收入核算标准:牛1500元,羊100元(牛1头起算,羊10只起算)。
(2)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必需的耕牛(马、骡、驴)、猪、鸡、鸭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核算。
城乡居民务工收入核算: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
(三)财产性收入核算。
1.房屋的出租、出售、拆迁:以实际数额计算。
2.转租土地、草牧场的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3.土地、草场征用补贴等:以实际数额计算。
4.投资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核算。
1.养老保险、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2.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3.住房公积金提取:以实际提取数额计算。
4.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核算。
(1)子女居住在农村牧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牧区无畜户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
(2)子女无稳定收入,在城镇务工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7%。
(3)子女从事养殖业经营的,按家庭养殖业年纯收入的5%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年赡养费。
(4)子女在农村牧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子女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7%。
(5)子女家庭有正在使用的家庭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或机动运输车辆的,根据购车价10万元以下的按1000元、以上的按2000元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年赡养费。
(6)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年工资总额×7%。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岗职工36000元的标准计算;在其他企业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24000元。
(7)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养费。
(8)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9)对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法律文书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抚养费按不低于其个人月总收入的2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用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已成年但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子女的抚养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10)扶养费按照实际给付情况核算。
(11)父母、子女及扶养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不计算或少核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父母、子女及扶养人目前享受低保救助的;父母、子女及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特大疾病的;子女是正在服役的义务兵;父母、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子女在监狱内服刑的。
第十五条 如果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收入未达标准以及未列入以上核算收入的其它收入,家庭收入可由民主评议会视情况评估认定。
第十六条 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算。
(一)对于因重残、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有哺乳期妇女的家庭,多重残疾家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进行核算收入扣减,提高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
(二)降低家庭收入核算的计算方法。
1.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家人照顾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代码为E1、E2、E3、E4、E5的重残人员或代码为F1、F2、F3、F4、F5的重病人员):
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2(家庭扣减系数,下同)×家庭成员重残或重病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家庭成员重残或重病人数。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有哺乳期妇女家庭、多重残疾家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15。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牧区居民)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
(三)上述1与2中情况重复的,应进行重复扣减家庭核算收入;2中几种情况重复的家庭,只扣减1次家庭核算收入。
(四)多重残疾人员,先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核算收入,再进行上述家庭收入核算扣减计算。
第十七条 扣减家庭支出核算。
(一)下列支出在家庭收入核算中予以扣减。
1.医药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的条件:
(1)上年度以来,患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按30%扣减,最高不超10000元核减。
(2)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两次或两次以上患慢性病住院治疗及其他疾病住院治疗的、经医保和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累计10000元(含)以上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按20%扣减,扣减最高不超5000元。
(3)个人住院累计自付部分医药费应扣除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
(4)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医药费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复印件,按医药费总额的20%作为家庭支出扣减数额。
2.在校学生学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的条件:
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及以上大学生的家庭,每年按6000元扣减家庭核算收入。
(二)车祸(有责任人)、吸毒、自残等情况,医保或社保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扣减范围。
第十八条 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合计=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合计-降低家庭核算收入金额-家庭合理性支出金额)/家庭人口(农村核算口径为年,城镇为月)。
第十九条 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义务兵退伍费。
(二)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四)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五)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六)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七)工(公)伤职工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八)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
(九)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以外的生育医疗费。
(十)高龄老人享受的老龄津贴;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二)其他按政策法规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三)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五)承诺个人信用及行为准则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 低保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在申报前2年内的诚信记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中没有记录。
(三)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中没有超标准记录。
(四)没有故意隐藏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记录。
(五)没有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情况 。
第二十三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一名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将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基础信息上报县民政局,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与公安、财政、人社、编办、住建、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低保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户籍、车辆、养老金、住房、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出具核对报告。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登记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六条 所有调查的纸质资料、影像资料都应存档备案,供民主评议和上级审批、回访抽查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八条 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提供相关资料的2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存在异议部分及其再次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纳入下次申请人员范围;复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 核实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工资等家庭收入信息与其声明及填报情况不符后,参照以下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一)凡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没有填写收入或填写的收入、单位证明的收入与所核实的收入严重不相符的,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出证明单位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单位名单,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2年内不准申请低保。
(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经调查核实,属于工资及收入正常增长的,重新核算家庭人均收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
第三十条 核实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车辆信息与其声明及填报情况不符后,参照以下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一)确实拥有车辆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2年内不得申请低保。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
(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直系亲属的,符合赡养、抚养、扶养法律关系的,将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2年内不准申请低保。
(三)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非直系亲属的,不符合赡养、抚养、扶养法律关系的,并按照要求将车辆及时过户给实际所有人的,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1年内不准申请低保。
(四)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实际上已经丢失、报废、交易但没过户等情况,需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后申请。无法联系实际拥有人的或无法查找到所注册车辆的,需在巴彦淖尔日报公开声明后申请。
第三十一条 核实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房产信息与其声明及填报情况不符后,参照以下情况给予处理:
(一)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确实拥有两处及以上房产或商业用房的,不得再申请低保待遇。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
(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自购房产时间(拆迁除外)在申请时间前1年内的,从申请时间开始2年内不得申请低保待遇。
第三十二条 经核实发现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其它信息与其声明及填报情况不符后,可拒绝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经核实情况严重不符的,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出证明单位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单位名单,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2年内不准申请低保。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经核查无误后,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拒不承认核对结果,并屡次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准申请低保。
第三十四条 其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对照以上条款处理。
第五章 民主评议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低保家庭的户主需参加低保民主评议,户主不能到场的,由长期共同生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参加民主评议。
因智障、重残、重病或行动不便,确实不能到场参加民主评议的,以及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由监护人或书面委托其他亲属参加民主评议。
除上述特殊情况外,申请人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低保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束后,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以下简称评委)由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低保民主评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各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纪检干部为正副组长,民政办工作人员、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为成员的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基层低保核查、民主评议和审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本地区开展申请受理和低保核查工作。
2.入户核查低保救助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核查材料提交民主评议会评议。
3.对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范围、村(居)民代表人数进行审核监督。
4.组织开展低保民主评议、公示、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低保档案审核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低保评议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
(二)低保民主评议的村(居)民代表产生范围和产生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村(居)民代表确定为评委,并建立低保评委库。根据低保审核领导小组给定的村(居)民代表人数,以自然村为单位,从低保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参加当次评议的评委。参加低保民主评议的人数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民主评议程序。召开民主评议会前,对低保评议小组成员进行低保政策培训学习,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民主评议时,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申请理由及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评委依据《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登记表》的内容和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做出评议结论。评议结束后,应当形成详细、完整的评议记录,评议结果需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取消其参加评议的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 动态管理和公示
第三十九条 城乡低保严格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复核制度。低保家庭要定期向所在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如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信息状况以及变化情况,填写《城乡低保对象定期报告表》。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及时填写《城乡低保家庭定期复核表》。
第四十条 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根据《城乡低保对象定期报告表》和《定期复核表》情况,对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有变化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填写《低保家庭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作出增发、减发低保金额或停保的决定,并报县民政局审核。
第四十一条 定期复核实行“谁复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开展定期复核工作或工作流于形式的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4〕107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低保公示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两榜公示和长期公示制度,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应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积极配合低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口推诿,凡不配合工作的保障对象,可酌情给予降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按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过程中,本办法未作出规定或已规定的事项与上级不一致的规定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事宜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