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出台文件原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完善制度、整合职能、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组织自然资源局、农科局、林草局等部门,充分调动各乡镇、办事处、村组等基层力量,完成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完善和交接、数据整合入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确保2024年12月底前实现农村牧区土地(含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保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二)出台文件依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接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0号)、《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490号)、《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巴自然资函〔2023〕5号)等文件,为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工作要求,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顺利开展日常登记业务,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的和意义
(一)目的:实现农村牧区土地(含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保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二)意义: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完善和交接、数据整合入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有效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三、工作开展措施
文件出台后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措施:(惠民利民举措、执行范围、有关期限、执行标准等)
一是:县农科局要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包含地方历史存量确权发证数据库成果)需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质检合格。已经电子化的档案资料,以档案目录和档案数据库的形式提供,没有电子化的档案资料需整理成册,提供完整的档案目录资料,且档案目录与案卷一一对应,案卷内容完整,没有错漏。
二是: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由县农科局(移出部门)向本级自然资源局(接收部门)移交。移交内容为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以及档案数据等纸质资料。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需符合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包括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图件、汇总表格、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的接收工作。可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纸质档案移交方式,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涉密数据,为确保成果的安全性,交接各方要签订保密协议。要加强资料移交过程管理,移出部门拟定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成果资料清单和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移交清单,接收部门按清单对接收的成果资料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方可确认签收。移出部门、接收部门要加强对交接的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严禁发生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
四是:自然资源局和农科局要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底图,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资料整合入库。数据整合不得推倒重来,而是最大化利用原登记数据,根据位置进行内业落图,在不做大量外业的前提下实现数据整合。在数据整合入库期间,县农科局需派专人配合自然资源局,在移交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充分继承的原则,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分析、转换、整理、入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
五是: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对于已经颁发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延续的,待农科局组织签订延包合同后,自然资源局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上作相应变更,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转让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一致(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发布)。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五原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相关链接:http://www.wuyuan.gov.cn/zfwj/42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