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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原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的解读
来源:五原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11-26 11:27 作者:五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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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出台文件原因:近年来,国务院、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保障基本民生、保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下和我县的实际情况中,仍然存在低保工作管理不够规范、操作程序不够完整、服务保障不够到位等问题。为解决当前我县低保工作突出问题和提高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特对2015年出台的《五原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

出台文件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巴政办发【2018】79号)。

二、工作目的和意义

努力提升城乡低保对象认定能力,提高社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打通服务保障民生最后“一公里”,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民政职能,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对于真正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各项民生保障政策落到实处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开展措施

(一)明确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通过信息平台对新申请家庭及在享家庭的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工商、税务、不动产、财政供养等部门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出具报告,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及时在公示栏公示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的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规范审批程序。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三)分类量化家庭劳动力系数核算收入

依据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年龄段、残疾程度、重病、慢性疾病、特殊家庭、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就学就医等合理性支出等综合因素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结合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或本地区上年度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城镇务工收入以及赡(抚、扶)养应支付的赡(抚、扶)养费等收入,以解决低保家庭收入核实难的问题。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A类低保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B类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C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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