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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原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的解读
来源:五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0-19 09:54 作者:五原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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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出台文件原因:为加快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进程,促进我县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出台文件依据:依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工作目的和意义

(一)目的:为加快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进程,促进我县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意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是调整种植业结构、修复沿黄生态的重要抓手,是推动乡村振兴、实施人居环境整治的有力保障,对于打响“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进“亩均效益论英雄”、六大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服务输出基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工作开展措施:

文件出台后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一条 本办法明确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责任,细化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建设的标准和主推模式,适用于各乡镇、有关部门和畜禽规模养殖企业(场户)。

第二条 成立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农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林草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五原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科局,办公室主任由农科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要主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指导辖区内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求养殖企业(场户)通过配套土地、与种植户签订粪肥还田协议或与第三方处理机构签订粪污处理利用协议等方式,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粪肥还田利用计划应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粪肥施用时间及用量等,并做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及时记录粪污处理量和粪肥施用时间、用量与施肥方式等,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准确。

第四条 强化养殖企业(场户)主体责任。按照“谁养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养殖企业(场户)作为粪污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污染治理的责任和义务。要依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确保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第五条 强化监管责任。农科局、生态环境局共同负责对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监管。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检测,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的,由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罚。

第六条 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的原则,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20年底,全县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要达到100%,中、小型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要达到95%,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以上。

第七条 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粪污以固体粪便为主的羊、肉牛、马、驴、骆驼和家禽等规模化养殖场要按照“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配套粪污暂存池(场)或粪便堆放场,并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固体粪便暂存池(场)或粪便堆放场的建造容积要按照GB/T270622执行(详见附件1);粪污以粪便尿液和污水为主的生猪和奶牛等规模化养殖场要通过氧化塘(发酵池)、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和“固体粪便堆肥+污水肥料化利用”等技术资源化利用。污水(尿液)储存池(氧化塘、发酵池、沉淀池)的建造容积按照GB/T26624、NY/T1168-2006和NY/T1222-2006执行(详见附件2)。

第八条 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大型规模养殖场(养殖规模详见附件3)根椐养殖规模和粪污处理工艺,需配套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和贮存设备、粪污厌氧(或好氧)发酵设备、固液分离设备、有机肥加工设备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和利用设备等;中型规模养殖场(养殖规模详见附件3)根据养殖规模和粪污处理工艺,需配套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和贮存设备、粪污厌氧(或好氧)发酵设备、固液分离设备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和利用设备等;小型规模养殖场(养殖规模详见附件3)根据养殖规模和粪污处理工艺,配套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和贮存设备、粪污发酵设备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和利用设备等;针对散养户,在村组建设粪污集中堆沤场将周边零散养殖户粪污送到堆沤场进行集中收集、统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配套铲车、清粪车等畜禽粪污收集设备。

第九条 养殖场根据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不同粪污产量和粪污性质,因畜制宜、因场施策,因地制宜推广经济适用的粪污治理资源化利用模式:大型规模养殖场宜采取“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或“粪便垫料回用”(详见附件4);中、小型规模养殖场宜采取“污水肥料化利用”和“异位发酵床”(详见附件4)

第十条 农科局要实施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执行,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履行开工建设程序,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备的采购、安装和运行。

第十一条 典型示范整体推进。结合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工程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乡镇示范推广“乡镇服务中心—村集中堆沤场—场户处理池”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即:规模养殖场(户)全部规划配套建设粪污存储池、氧化塘、发酵池等设施;在村组规划建设粪污堆沤场;在乡镇规划建设区域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或规划建设商品有机肥生产厂,并成立社会化服务中心,配备液态粪污运输车辆、固体粪污运输车辆、铲车、吸污车、移动式发酵设备等,为有机肥厂和养殖户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与国内知名科研院所合作,聘请顶级专家团队参与,同时吸纳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大型规模养殖场(或企业)组建五原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团队,借鉴吸收国内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先进模式和经验,推动产业提档升级。

第十三条 加强技术研发,集中“四控二化一整治”和标准化养殖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研究集成一批控源减排、清洁生产、高效堆肥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同时,在目前推广应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基础上,引进和使用智能堆肥生物质发酵、纳米膜发酵、小分子碳发酵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创新粪污处理和利用模式。

第十四条 示范推广“粪+N”长效利用模式。通过“粪”,把种植户、堆沤场、处理中心、有机肥厂等联结起来,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推广以粪换肥、以粪换草、以草换粪等模式。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科技服务体系。由农科局组建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科技服务队伍,推行科技人员承包责任制,制定鼓励科技人员参与粪污资源化利用产业的优惠政策,提高科技人员服务的积极性;鼓励养殖场(或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办学,联合创建养殖现场教学课堂,为粪污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培养合格的管理及技术人才。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养殖档案和台账管理制度。农科局要依托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以大型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围绕养殖生产、粪污资源化处理等数据链条,对所有规模养殖场实行全数登记,赋予统一身份代码,建设统一管理、分级使用、数据共享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直联直报平合,实现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强化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建立日常运行报告制度。要将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的配套作为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规模养殖场要将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信息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定期上报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配套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争取和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发改委、财政局、农科局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国家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项目和国家农业生态循环可持续建设等项目,按照《巴彦淖尔市推进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统筹整合使用相关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加大社会资本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通过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或有机肥加工厂,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

第二十条 统筹解决用地用电。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印发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通知执行,完善规模养殖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制造设施农业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

畜禽规模养殖需配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配建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必须恢复土地原用途。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各乡镇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农科局、生态环境局要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各乡镇工作方案、年度任务对各乡镇开展定期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乡镇,公开通报、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督査制度。农科局和生态环境局对各乡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定期督查,以环保达标、可持续运营作为核心指标,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定期公布检查(测)结果。对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不达标的养殖场(或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限期整改。

四、关键词诠释:

1、固体粪便暂存池(场)或粪便堆放场的容积要求

GB/T27622中固体粪便暂存池(场)或粪便堆放场的设计要求为:每只成年羊不低于0.05m3、每头生猪不低于0.05m3、每头奶牛不低于0.5m3、每头肉牛不低于0.25m3、每500只蛋鸡不低于0.5m3、每2000只肉鸡不低于0.5m3,马、驴、骆驼可折合成羊单位计算。

2、污水/尿液储存池容积要求

GB/T26624、NY/T1168-2006、NY/T1222-2006中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求污水/尿液储存池容积应能容纳2个月以上的污水/尿液,每头奶牛不低于1.5m3、每头肉牛不低于0.75m3、每头生猪不低于0.15m3;厌氧处理时,厌氧池容积每头奶牛不低于0.5m3、每头肉牛不低于0.25m3、每头生猪不低于0.05m3。

3、大、中、小型规模养殖场定义

大型规模养殖场:是指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500头,肉羊年出栏≥1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50000只的养殖场,其他牲畜存栏量可折合成羊单位计算。

中型规模养殖场:是指生猪年出栏1000—2000头,奶牛存栏500—1000头,肉牛年出栏300—500头,肉羊年出栏5000—10000只,蛋鸡存栏5000—10000只,肉鸡年出栏30000—50000只的养殖场,其他牲畜存栏量可折合成羊单位计算。

小型规模养殖场:是指生猪年出栏500—1000头,奶牛存栏100—500头,肉牛年出栏100—300头,肉羊年出栏3000—5000只,蛋鸡存栏2000—5000只,肉鸡年出栏10000——30000只的养殖场,其他牲畜存栏量可折合成羊单位计算。

4、不同粪污治理资源化利用模式定义

1.“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依托专业化粪污处理利用企业,集中收集并通过氧化塘贮存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割后或播种前利用专业化施肥机械施用到农田。

2.“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通过农田利用或浓缩使用。

3.“粪便垫料回用”模式:如,大型规模奶牛场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便经过高温快速发酵和杀菌处理后作为牛床垫料,养殖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

4.“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即采取“固体畜禽粪便+污水肥料化利用方法”,农户采取堆积封闭熟化的方式,加工成有机肥就近施入农田。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氧化塘贮存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作为底肥施用。

5.“异位发酵床”模式:粪污通过漏缝地板进入底层或转移到舍外,利用垫料和微生物菌进行发酵分解,制成有机肥,最后还田利用。
    相关链接:五原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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