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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解读方案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03-11 15:53 作者:巴彦淖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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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农业肥料结构和农村能源结构的变化等因素影响,有个别农民采取就地焚烧的方式处理秸秆,既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又加重了大气污染。秸秆焚烧形成大量的烟雾,使能见度极大降低,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运输,在交通干线两侧和机场附近,影响尤为突出。为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13条,内容涵盖了出台《办法》的目的、依据、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的原则,秸秆禁烧工作各地区和部门的责任,追责情况,追责形式等内容。

  (三)《办法》对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将禁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按照“市督导、旗县区负责、苏木乡镇为主、嘎查村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责任。成立由农牧、生态环境、公安、林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属地政府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要求执行情况及问责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应依法使用行政、刑事强制手段,打击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干扰、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秸秆禁烧工作有序开展。

  (四)《办法》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相关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要建立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秸秆禁烧工作网络,确保田间地块禁烧责任包干到人。要建立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要对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到位,做到逐户登门宣传教育。

  要建立逐级巡查制度。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和三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苏木乡镇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各苏木乡镇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苏木乡镇每天都要开展例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嘎查村包保责任落实情况;嘎查村要坚持死看死守,全天候监管。

  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投诉热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各旗县区政府应严格秸秆焚烧火点报告制度,发现秸秆焚烧火点要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国家、自治区、市通报发现的焚烧火点,3天内上报调查信息,内容包括火点所在行政区域、起火原因、过火面积;7天内上报调查处理详报,除信息内容外,还需要上报责任人、追责情况或处理结果。对报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问责。

    1.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制度未建立和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追责。包括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按照职责分工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7种情形。

  2.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和自治区、市级巡查、督查发现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2天之内,旗县区、乡镇苏木、嘎查村级行政区分别发现火点3起、2起、1起及以上的,由上一级政府进行追责。对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1天之内,旗县区、乡镇苏木、嘎查村级行政区分别发现火点3起、2起、1起及以上的,由上一级政府进行追责。

  3.除上述情况外,还要对因秸秆焚烧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追责。

  (六)《办法》中规定了哪些追责形式?

  1.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为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

  2.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形式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党纪政务处分等。

  3.对乡镇苏木、嘎查村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旗县区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4.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秸秆焚烧行为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 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八)贯彻落实《办法》有何具体措施?

  秸秆焚烧管控工作是自治区、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重点任务之一,也是生态环境工作的重点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在贯彻落实《办法》中主要有以下举措:

  要强化属地管理,严格落实禁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明确认识到自身是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强化旗县区、苏木乡镇及嘎查村组织三级秸秆禁烧网格主体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

  各级生态环境、农牧、公安、林草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形成主体明确、分工清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确保秸秆焚烧有人管、有人抓、有人盯,实打实地将政策执行到位。确保秸秆焚烧管得住、管得好、管出成效。

  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国家、自治区、市举行重大活动期,节假日、重污染天气期等重点时段,对高速公路、铁路、国道、机场及主城区周边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巡查、重点监管,“挂图”作战。启动秸秆禁烧工作巡查机制,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火点和处理焚烧秸秆行为。将禁烧区散铺在地的秸秆,发动群众收拢于闲置空地,确保“净地”。

  严肃责任追究,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全面落实。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考核内容和奖惩措施。要切实履行禁烧和督查职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管控不力,发生秸秆燃烧事件的,要按照《办法》严肃追责,确保禁烧工作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对劝导不理、制止不听的有关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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