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简称17号文件,该文件从2014年7月1日后开始执行),将其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7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果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且各方面条件均达到城镇职工退休标准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就可以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17号文件还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关专家向记者透漏,如果不到万不得已,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最好不要轻易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因为后者待遇较低、涨幅较小、从长远来看不划算。如果条件容许的话,可以选择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