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间,五原财政局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
对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的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以及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的疫情防控资产,各主管部门作为审核主体,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即可实施。同时,由主管部门留存好相关依据、资料,待疫情结束后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疫情防控资产的入账、调拨、捐赠、核销等手续。坚决杜绝“搭便车”“超标准”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一经发现查实,将追究主管部门领导责任。
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和接受捐赠的疫情防控资产要建立规范的登记管理台账,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疫情结束后,对于上述防控资产报备的单位,县财政国资中心对所报防控资产进行台账和资产使用情况核查。对于核查出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疫情结束后,各行政事业单位达到报废、报损标准的疫情防控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在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进行核销;因工作需要,需继续由单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国资中心统一办理调拨使用手续;对于已经闲置但未达到报废、报损条件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委托原资产使用部门、救助管理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封存代管,以备不时之需。(记者 黄景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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