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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耕、清明节期间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3-04 11:47 作者: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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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耕、清明节期间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目前正值春季火灾高发期,由于气温回升较快,大风天气较多,特别是春耕、清明节临近,野外烧荒、祭祀扫墓用火、焚烧秸秆等极易引发火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损失。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现将春耕、清明节期间禁止野外用火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全面排查。各乡镇、村委会要指定专门人员加强春防期间野外烧荒的管理。防火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巡查管控,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防火巡查,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春耕、清明节期间全县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宣传,提高意识。各乡镇、村委会要立即组织专人,利用广播、宣传栏、张贴标语、黑板报、发放宣传单等有效形式,驻村入户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野外烧荒、祭祀扫墓用火、焚烧秸秆等防火常识,向农户说明野外烧荒特别是大风天气野外烧荒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春季防火工作。

三、加强督导,落实责任。春防期间,特别是大风天气,各乡镇、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野外烧荒、祭祀扫墓用火、焚烧秸秆等行为,要及时制止,说服教育,并监督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如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依法查办并严肃追究有关乡镇、村委会和职能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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