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政务服务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2021-12-09 17:02:47编辑: 五原县政务服务局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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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原县政务服务局职能职责

1.放管服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党务、政务、档案、保密、财务、资产管理、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组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及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工作。起草全县政务服务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承担县委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推动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协调推进基础清单制度建设和标准化工作。负责县本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推进工作,推动全县政务服务一体化在线服务。负责指导政务中心工作。

2.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股。负责五原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承担五原县人民政府网的内容保障工作。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政务服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政务服务的廉政风险防控,协调监管部门处理举报、投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承担县政务公开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五原县政务服务局应当按照行政程序处理事项

(一)不服本单位人事处理、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市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应当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事项

(一)有法律依据事项

对五原县政务服务局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适用于《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处理的事项。

(二)法律界定不明事项

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

处理方式:属于五原县政务服务局职责职能范围内的予以受理、解决。

四、检举五原县政务服务局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一)具体投诉请求

主要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具体内容,反映索取或收受贿赂;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职能;违反规定组织公共资源交易等;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办公用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不良作风。

(二)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举报。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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