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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审计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来源:信访局 发布时间:2021-12-06 11:50 作者: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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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五原县审计局结合工作实际,经梳理,归纳出《五原县审计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清单如下:

一、审计业务类

(一)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二)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相关法律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二、人事劳动类

(一)审计机关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二)审计系统的单位与聘用工作人员之间发生人事劳动争议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3.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三)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干部选拔任用不服、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法处理不服等

相关法律依据:

1.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事业单位人员向原单位申请复核或者直接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申诉;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行)》(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

三、揭发控告类

(一)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第一款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三)审计机关的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2.《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 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一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四、信息公开类

(一)认为审计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审计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说明

(一)本清单依据国家、市审计机关相关法律法规梳理而成。

(二)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审计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可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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