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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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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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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