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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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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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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