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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10-11 10:56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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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办理条件:材料齐全予以办理

申报材料:1、施工许可申请表;2、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防空地下室建设,城市地下交通干线、通道、商场、仓库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有关材料);3、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4、施工总包合同(含人防工程)、监理合同(含人防工程);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联合图审)或承诺书;6、全套施工图纸(加盖图审印章,包含人防、消防);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程质量责任授权书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含人防工程);8、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含人防工程);9、地质勘察报告;10、人防工程设计合同;11、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经人防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需提供);12、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必要时);13、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必要时)

审批方式:承诺件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受理—审批—决定—办结

审批人:池玮   电话:18147805878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大楼二楼西厅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政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办理条件:材料齐全予以办理

申报材料: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含人防);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消防查验报告);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5、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或备案意见书;6、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7、城建档案报告;8、市政公用服务验收意见

审批方式:承诺件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办事人员:池玮   电话:18147805878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大楼二楼西厅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政策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的变动,组织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销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有关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报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等技术项目进行鉴定或者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交本单位档案机构进行验收归档。 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生兼并、转让、租赁、出售、破产,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的档案机构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城镇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是否完整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办理条件:材料齐全予以办理

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报告

审批方式:承诺件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审批人:辛颖  电话:18847891471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大楼二楼西厅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办理条件:材料齐全予以办理

申报材料: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3、涉及消防竣工图纸4、附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5、授权委托书

审批方式:承诺件

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审批人:温双宝 电话:18704923073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大楼二楼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办理条件:材料齐全予以办理

申报材料: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4、附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5、授权委托书

审批方式:承诺件

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审批人:温双宝 电话:18704923073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大楼二楼西厅

 

 

事项名称: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政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材料齐全予以办理

申报材料: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技术实施方案;6、人防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报告7、人防工程竣工图8、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9、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报告10、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11、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1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供货安装合同13、工程质量保修书

审批方式:承诺件

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审批人:宋玮楠 电话:18647894718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大楼二楼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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