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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2022年全)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9-29 17:41 作者:高卓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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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事项
名称
承办
股室
基本编码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需提供的附件材料承诺
期限
办理流程需注意事项审批人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产业发展、高技术和经济贸易股151004006000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法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全文
【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内发改投字【2017】1490号)
第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盟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旗县(市、区)项目由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机关及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国家和自治区对项目备案机关及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
1



1、项目单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在线审批办事大厅进行申请。
2、发改委进行在线受理,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
3、符合要求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4、项目单位通过在线获取批文。
项目单位关注在线审批信息,及时修改和补全相关项目资料。倪春燕15248866287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各股室150104016000

行政许可【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第7号令)“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之规定。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
建议书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文本(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申请人提交的拟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1



1、项目单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在线审批办事大厅进行申请。
2、发改委进行在线受理,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
3、符合要求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4、项目单位通过在线获取批文。
项目单位关注在线审批信息,及时修改和补全相关项目资料。倪春燕15248866287      周慧15148863229      吕春燕13848745668      刘文开18947897796薛华13789681667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各股室151004005003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第7号令)“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之规定。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6]68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函
2.申请人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申请人提交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
4.申请人提交的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5.由旗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新增用地)
6.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非新增用地)
7.节能声明表(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
8.由发改部门提供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
9.维稳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重大项目)
2



1、项目单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在线审批办事大厅进行申请。
2、发改委进行在线受理,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
3、符合要求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5、项目单位通过在线获取批文。
项目单位关注在线审批信息,及时修改和补全相关项目资料。倪春燕15248866287      周慧15148863229      吕春燕13848745668      刘文开18947897796薛华13789681667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各股室151004005002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第7号令)“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之规定。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6]690号)
初设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2.申请人提交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3



1、项目单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在线审批办事大厅进行申请。
2、发改委进行在线受理,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
3、符合要求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6、项目单位通过在线获取批文。
项目单位关注在线审批信息,及时修改和补全相关项目资料。倪春燕15248866287      周慧15148863229      吕春燕13848745668      刘文开18947897796薛华1378968166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服务投资项目和地区经济股
152004007000公共服务《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



咨询-受理-回复
周慧15148863229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投资项目和地区经济股
产业发展、高技术和经济贸易股
环资和能源股
乡村振兴和农牧股
社会事业和规划股
000104002000行政许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1、项目单位的申请文件(加盖公章,PDF格式)。
2.节能评估报告文本。
3、承诺函。
5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对要件是否规范初审,符合条件予以受理,要件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3.办结:年综合能源消费和能耗水平是否符合本地区相关要求及节能措施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符合标准予以办结。(需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的按要求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及修改节能报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予办结。
.项目单位的申请文件要加盖公章,PDF格式。2.节能评估报告文本要上传全部,不能只上传部分。吕春燕13848745668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环资和能源股151007015000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表1



受理-审核
-办结

吕春燕13848745668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环资和能源股150160010000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必须经旗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一)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者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机械(含车辆、机械上的人员)和物体或者其最高点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小于相应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而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号)

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申请表(3份 ,出具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 );
2、承诺书(1份 ,出具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
3、施工作业单位(个人)、施工资质复印件(3份,出具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
4、有关施工作业内容的材料,材料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3份,出具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
5、有关确保电力设施安全措施的材料(3份,出具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需要复印件的,可以携带原件来,综合窗口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1个工作日受理-审核
-办结

吕春燕13848745668
油气长输管道法律法规咨询环资和能源股152004005000公共服务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发布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线上(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电子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2、线下(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电子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1个工作日受理-审核
-办结

吕春燕13848745668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环资和能源股000104006000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1、已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营业执照、安全防护协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初步施工作业方案及防护方案)
2、未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安全评审意见、营业执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初步施工作业方案及防护方案)
1个工作日受理-审核
-办结

吕春燕13848745668
对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条件环资和能源股151060003000其他行政权力【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发布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油气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3、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1个工作日受理-审核
-办结

吕春燕13848745668
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环资
和能源股
15106
0005000
其他行政权力【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8号)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火电企业(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2、其他电力企业(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1个工作日受理-审核
-办结

吕春燕13848745668
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推广应用环资
和能源股
高技术和经济贸易股
15200
4003000
公共
服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条: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除法律外的其他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节能工作,增加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农村牧区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太阳能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四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技术服务机构、企业和个人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第四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生产节能产品和设备,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级较高或者有节能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1、新技术(节能技术相关认证文件、节能技术申报材料)
2、新应用(节能产品申报材料、节能产品相关认证文件)
3、节能装备相关认证文件(节能装备相关认证文件、节能装备申报材料)
1个工作日受理-办结
吕春燕13848745668倪春燕15248866287
能源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环资
和能源股
15206
012000
公共
服务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1个工作日受理-办结
吕春燕13848745668
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查询高技术和经济贸易股152004004000公共服务【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21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方式披露。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开披露。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可以以政务信息共享的方式获取。信息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经信息主体授权,可以查询、使用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服务规范,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移动终端等方式提供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等服务。信息主体查询自身非公开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查询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证明以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个工作日受理-办结
倪春燕15248866287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粮食和物资储备股001059001000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申请人提交《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
2、申请人提交备案企业的营业执照。
3、申请人提交备案企业的法人身份证。
4、申请人提交备案企业的仓储证明及租赁合同。
1



1、备案单位登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在线审批办事大厅进行申请。
2、发改委进行在线受理,并对企业备案资料进行核查。
3、符合要求后出具正式备案信息表。

刘平祥13190879548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粮食和物资储备股151059111000其他行政权力【部门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号)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油仓储单位基本信息;
(二)仓储设施基本信息(包含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三)主要仓储设备器材情况;
(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按在地原则,由其所在地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如旗县没有设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由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如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库区,在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应由粮油仓储单位统一备案。不在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应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分别向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1、粮油仓储企业申请人提交《粮油仓储单位基本情况表》。
2、粮油仓储企业库区平面示意图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粮油仓储企业固定经营场地仓储信息及租赁合同。
4、粮油仓储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1



受理-审核-办结
刘平祥13190879548
行政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清单物价综合管理股152004008000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8年8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颁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提交:
1、《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清单》
2、《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3、收费依据文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应提交:
1、《经营性服务收费公示清单》
2、《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3、收费依据文件
4、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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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志兴1315099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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