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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来源: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9-29 09:35 作者: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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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登记部门:政务服务中心

二、审批部门:自然资源局

三、是否收费:否

四、申报材料(全部为主审材料):

(一)拟使用已合法批准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的项目

1.用地单位申报表;

2.规划条件书、红线图;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拟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1.用地单位申报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3.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

4.项目建设依据;

5.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数据库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6.相关规划图纸;

7.选址研究报告,附专家论证意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8.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9.踏勘论证意见、节地评价报告、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文件、同意占用水源地保护区文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三)拟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1.用地单位申报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3.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

4.项目建设依据;

5.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数据库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6.相关规划图纸;

7.选址研究报告,附专家论证意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8.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9.踏勘论证意见、节地评价报告、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文件、同意占用水源地保护区文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五、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四、五、六条;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6.《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完成

八、办理方式:

1.申报窗口: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5号综合窗口

2.结果领取窗口: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5号综合窗口

3.结果邮寄:窗口咨询

九、办事人员:

受理孟春霞(综窗)电话:18247856011

审批史雪华(自然资源局) 电话:15604788877

决定李军(自然资源局)电话:13604781136

办结池建英(自然资源局) 电话:18104783322

十、监督投诉:

电话:0478-5212659

十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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