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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公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6 11:30 作者:张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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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发〔2016〕132号

 

五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公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丰农场,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政府、巴彦淖尔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的要求,经过自行梳理、法制审查、公示确认三阶段工作,2016年5月23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公示,并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将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的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

经清理确认,县本级共有1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具体清单附后),涉及的行政审批部门7个。

二、严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管理

    1、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受理审查条件。

    2、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机构变化等情况,对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有关调整的内容须报(政府220室)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进行更新。

附:《五原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五原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性质

1

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五原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合伙企业

2

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五原县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合伙企业

3

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五原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合伙企业

4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五原县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具有相关资格的设计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

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五原县水务局

1、《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4号修改)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

6

水资源论证编制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五原县水政监察大队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具有相关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企业

8

土地勘测定界测绘

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价格和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审核、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变更登记审核

五原县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企业

9

土地价格评估

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价格和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五原县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企业

10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五原县规划局

1.《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通过)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通过展馆、公示栏或者网站、报刊等予以公布。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住建部令第12号)第二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

11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法定城乡规划没有涵盖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原县规划局

1.《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通过)第三十二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选址申请文件;(二)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四)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

12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五原县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⑴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⑵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⑶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⑷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⑴登记申请书⑵申请人身份证明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⑸房屋已竣工的证明⑹房屋测绘报告⑺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⑴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⑵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⑶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公司

企业

13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五原县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⑴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⑵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⑶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⑷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⑴登记申请书⑵申请人身份证明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⑸房屋已竣工的证明⑹房屋测绘报告⑺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4号)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⑴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⑵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⑶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公司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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