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情况,组织县本级32个部门重新梳理了县级公共服务事项(398项),现与公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情况,组织县本级32个部门重新梳理了县级公共服务事项(398项),现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