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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展“阳光仲裁”工作信息公开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6-25 17:04 作者:人社局
字体大小: [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增强仲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实现社会对仲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现将相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仲裁办案场所

办公地址:五原县政务服务中心632室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负责人:贾小光 18004784716

联系电话:0478-5226655

二、仲裁员名册

所属仲裁委员会

姓名

性别

专/兼职

仲裁员证编号

编制(行政/参公/事业/其他)

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

五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郝俊德

兼职

Z.1502003148

事业

0478-5226199

五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赵巾榕

专职

Z.1502111134

事业

0478-5226655

五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贾小光

专职

Z.1508210001

事业

0478-5226655

五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贾二焕

兼职

Z.1508210002

事业

0478-5226199

五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罗再兴

兼职

Z.1508210003

事业

0478-5226199

五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樊文宁

兼职

J.1508210002

行政

0478-5236226

三、公开仲裁适用制度

(一)仲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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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法规制度

1.受案范围: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各类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1)劳动关系确认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例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

(2)劳动合同相关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涉及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

(3)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争议

因拖欠、克扣工资、加班费、奖金、绩效工资等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医疗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发生的争议。

(4)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争议

因加班、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及带薪年休假等问题引发的争议。

(5)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争议

因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工伤认定及职业病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6)解雇、辞职及离职争议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引发的争议。因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引发的争议。

(7)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争议、人事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争议等。

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情形

(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与在编员工之间的人事争议。

(2)劳动者请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社保金的纠纷。

(3)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时效一般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管辖权限:劳动仲裁的管辖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兼顾用人单位所在地,且不受级别管辖限制。劳动仲裁的管辖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受理机构。

(1)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如何界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

(1)劳动合同履行地: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2)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用人单位未注册,则以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准。

3.立案条件:劳动仲裁立案需满足以下条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

(1)主体适格

申请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如劳动者死亡)。

被申请人:需明确用人单位信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2)明确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

仲裁请求需具体(如“支付拖欠工资XX元”),并附事实与法律依据,避免模糊表述。

需简要说明争议发生的时间、原因及争议焦点。

(3)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争议;

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工伤待遇争议;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争议等。

(4) 符合仲裁时效规定

一般时效: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工资的争议不受时效限制,但应在离职后1年内提出。

(5)仲裁管辖

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若多地有管辖权,由先受理的仲裁机构处理。

(6)提交基本材料

仲裁申请书(载明当事人信息、请求、事实与理由);

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

证据清单(如聊天记录、辞退通知等)。

4.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5.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五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股电话:0478--5226655

五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室电话:0478--522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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