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及家属:
为切实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以及巴彦淖尔市人社领域基金管理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从即日起五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违规冒领和多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追缴,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一)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
1.城乡居民、城镇企业职工(包括转制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当月向所在乡镇、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到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退回冒领养老金。
2.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当月及时向其原工作单位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到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退回冒领养老保险待遇。
(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
1.城乡居民、城镇企业职工(包括转制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家属应当及时向所在乡镇、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养老金的,应及时到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退回冒领养老金。
2.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服刑的,其家属应当及时向其原工作单位申报服刑情况,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养老金的,应及时到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退回冒领养老金。
(三)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每人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即日起我局与各乡镇、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行政事业单位将对所辖区域内及各单位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追缴,请涉及人员或家属主动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三、退还期限:即日起到2025年6月30日
四、如逾期不办理或拒不退还冒领养老金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对拒不退还者,将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望广大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由公安、人社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
社保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0478-5236962
社保服务中心企业养老保险退管股:0478-5225099
社保服务中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股:0478-5581281
特此告知
五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7日

停止回答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