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内蒙古五原抗战纪念园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保障内蒙古五原抗战纪念园安全运行,根据《五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内蒙古五原抗战纪念园划定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通知》(五政发〔2025〕47号),现将内蒙古五原抗战纪念园保护范围及管理要求向社会公示。
一、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内蒙古五原抗战纪念园进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
二、保护范围
内蒙古五原抗战纪念园占地面积327亩,四至边界为:东至隆兴昌镇旧城三社,西至五原烈士陵园西侧,南至五原县福中园南侧,北至隆兴昌镇北环街,划定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三、管理要求
五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严格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要求,落实保护责任,确保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烈士纪念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商业开发或改变设施用途。
五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充分发挥内蒙古五原抗战纪念园作为烈士纪念设施的教育功能,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等活动,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让广大群众铭记历史、缅怀先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后续如有变动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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