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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来源: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0-04-07 17:52 作者: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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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五原县统计局

五原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县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553个,产业活动单位2952个,个体经营户11477个。(详见表2-1)

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2553

100.0

企业法人

1380

54.0

机关、事业法人

227

8.9

社会团体

94

3.7

其他法人

852

33.4

二、产业活动单位

2952

100.0

第二产业

374

12.6

第三产业

2578

87.4

三、个体经营户

11477

100.0

第二产业

423

3.7

第三产业

11054

96.3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243个,占48.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55个,占13.9%;制造业234个,占9.2%。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930个,占51.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940个,占16.8%;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503个,占13.1%。(详见表2-2)

表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 量

(个)

比 重

(%)

数 量

(个)

比 重

(%)

合 计

2553

100.0

11477

100.0

采矿业

15

0.6

0

0.0

制造业

234

9.2

419

3.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8

1.1

0

0.0

建筑业

79

3.1

2

0.0

批发和零售业

1243

48.7

5930

51.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9

2.3

1940

16.8

住宿和餐饮业

14

0.6

1289

1.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

0.6

30

0.2

金融业

7

0.3

-

-

房地产业

66

2.6

2

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6

4.5

38

0.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2

1.7

0

0.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

0.9

0

0.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0

0.8

1503

13.1

教育

54

2.1

90

0.7

卫生和社会工作

43

1.7

169

1.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

1.1

47

0.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55

13.9

-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380个。(详见表2-3)

表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1380

100.0

内资企业

1380

100.0

国有企业

6

0.4

集体企业

1

0.1

有限责任公司

286

20.7

股份有限公司

14

1.0

私营企业

1073

77.8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

0.0

外商投资企业

0

0.0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2132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8493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4258人,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7874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1943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9901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5452人,占从业人员的24.63%;批发和零售业 4117人,占8.60%;教育2813人,占12.71%。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0848人,占49.43%;住宿和餐饮业3673人,占16.73%;其他服务业5464人,占24.90%。(详见表2-4)。

表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人)

其中:女性(人)

合 计

22132

8493

采矿业

362

71

制造业

2411

75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67

152

建筑业

818

159

批发和零售业

4117

107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5

184

住宿和餐饮业

222

11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7

57

金融业

459

239

房地产业

863

37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35

22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62

9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3

57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6

17

教育

2813

1895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18

70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8

9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452

2025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431366.4万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29.1%,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70.9%。法人单位负债合计1398795.8万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36.6%,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63.4%。

2018年,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1055441.6万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40.4%,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59.6%(详见表2-5)。

表2-5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负债合计

营业收入

(万元)

(万元)

(万元)

合  计

2431366.4

1398795.8

1055441.6

采矿业

58408.8

44046.4

128858.0

制造业

325784.9

227077.6

204167.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85116.9

223275.8

26300.1

建筑业

37817.7

17782.1

67085.8

批发和零售业

284090.7

74432.0

192931.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416.5

9653.7

7562.3

住宿和餐饮业

4744.8

637.7

1193.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15.9

5106.1

1767.6

房地产业

446010.8

411851.2

6114.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9450.6

276203.6

10575.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2012.7

12365.1

4838.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574.8

10328.1

5282.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976.5

967.1

1189.0

教育

57181.7

4163.5

48669.8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4252.8

19340.2

36667.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079.2

8028.2

32665.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04156.7

50942.3

264995.8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不含金融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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