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06 17:35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一、五原县旺菜隆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笨笨菜;生产日期:2022-06-21;抽样基数:40罐;检验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检验机构: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五原县旺菜隆食品厂的笨笨菜,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结合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1000元。

(三)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原县旺菜隆食品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及时缴清罚款。

二、五原县清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羊血;生产日期:2022-06-09;抽样基数:500盒;检验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检验机构: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五原县清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羊血,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羊血12箱;2、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违法所得=20元/箱×80箱);3、罚款人民币18400元;两项合并处罚20000元。

(三)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原县清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及时缴清罚款,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并没收封存不合格羊血。

特此通告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