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申领_普通食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核通则》
【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图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检验报告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基本流程】:受理审查→许可受理→现场核查→许可审批→证书送达→办结→发放证照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6716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补证_普通食品
【政策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基本流程】:申请→审核→办结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6716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延续_普通食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生产场地布局图、工艺设备布局图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9.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明细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基本流程】:受理审查→许可受理→现场核查(旗县区监管部门验证核查意见、自查情况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自查记录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许可审批→证书送达→办结→打印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
【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6716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变更_普通食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核通则》
【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图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明细
5、如变更法人需提供新法人和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检验报告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基本流程】:受理审查→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只有地址变更需要重新进行现场核查;准备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许可审批→证书送达→办结→打印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6716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注销_普通食品
【政策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基本流程】:食品生产者提出申请→注销许可证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
【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6716
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申办(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政策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受理→发证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
【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1794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补领(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政策依据】: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办。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受理→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
【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1794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延续(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政策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受理→发证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
【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1794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变更(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政策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受理→发证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
【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1794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注销(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政策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
【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1794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申办(食品销售经营者)
【政策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受理→发证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
【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1794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注销(食品销售经营者)
【政策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
【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1794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补领(食品销售经营者)
【政策依据】: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办。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受理→发证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
【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1794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延续(食品销售经营者)
【政策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受理→发证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
【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1794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变更(食品销售经营者)
【政策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受理→发证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
【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1794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政策依据】: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办。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即时办理
【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受理→发证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受理部门及详细地址】:五原县兴源南路500米路东政务中心大楼2楼西厅
【受理电话或咨询电话】:0478—5581794